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8〕13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8-1526831
统一编号
ZBCR-2018-0020010
成文日期
2018-10-29
发文日期
2018-10-3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淄政办字〔2018〕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康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
(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对当年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的支持;对当年为市内单位和个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超过50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300件以上的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的支持。
(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建设。对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高端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保险、分析评议、导航预警、知识产权运营、涉外知识产权服务等高端服务。对在淄博市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施省级以上专利导航、分析评议项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被评为示范项目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对开展专利布局且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入选省、市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群)项目库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支持。
(四)完善信息服务网络。支持高校、大学科技园、科研机构、企业建设专利信息专题数据库,对建成专利信息专题数据库且有效使用的单位,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费用50%的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10万元。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及重点企业,深入试点重点企业建立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推动专利申请、审查、培育工作与企业创新结合。对批复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点,根据年接收审查员总批次和总人次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对批复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优秀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点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五)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供知识产权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和知识产权服务券等形式,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质优价惠的专业服务。对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流程、信息检索等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代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件分别给予7000元、3000元的知识产权服务券支持。每家托管企业年专利申请享受知识产权服务券支持最高不超过5件。
二、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引进
(六)大力引进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引进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经有关部门认定通过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规定,列入淄博市高端产业人才“引领工程”相应层次,给予相应支持。
(七)加快推进市场化招才引智。加大知识产权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强化知识产权职业化人才培养,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知识产权人才梯队。对为淄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引进1名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为淄博市企事业单位产业发展、海外并购、装备引进、国际合作、核心技术转让、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做出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分析、导航、评议报告,且通过验收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八)加强知识产权代理人队伍建设。对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包括3年),年度内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并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任职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支持。
(九)加大引进应届硕士学位以上人才力度。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给予单位负责人最高10万元支持;一年内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2名以上,或者硕士研究生5名以上,给予单位负责人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引进的全职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3年内发放生活补贴每月4000元。淄博市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淄博市首次购房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倍的贷款额度。毕业三年内全职到淄博市企业工作的硕士、本科等全日制毕业生,工作起三年内分别发放每年1万元、0.6万元租房补贴;硕士、本科毕业生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三、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十)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经济困难的法人和自然人,其维权代理费自然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法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企事业单位,其维权代理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的胜诉案件最多补助20万元。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探索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协调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十二)加大知识产权违法监督力度。对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举报投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并被立案查处,根据案件性质、危害性及举报人提供线索或协助的情况综合评估,对违法行为查处起到积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300元奖励;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作出贡献的,给予5000元奖励。
四、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十三)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人才与数据资源等优势,建设淄博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建设,集知识产权收储、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等知识产权服务为一体,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成立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开发高端检索分析工具。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基本检索工具免费供社会公众使用,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和产业化。
线上建设专利基础数据、支撑数据、审查数据、运营数据、辅助数据库,对接国家平台项目库,建立淄博市特色产业专题项目库、政府监管和决策支持系统、知识产权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库项目库人机交互系统、知识产权电商系统、知识产权资助系统、高价值专利网上申报系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价系统、平台门户及内容管理系统、平台运营系统、项目申报系统。
线下规划建设交易运营服务窗口、宣传展示区、公共活动区、路演厅、数据中心、洽谈室、培训教室等区域功能模块,实现知识产权运营、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路演、洽谈对接等功能。
(十四)支持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校建立专门或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加快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成果向淄博市企业转化或促成淄博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成果许可交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和重点产业领域核心技术专利(群)培育工作,培育高价值核心知识产权并给予补助。对入选省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群)项目,省财政给予每项(群)最高100万元补助,市财政再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入选市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群)项目,给予每项(群)最高20万元补助。
(十五)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积极推广“政银保”融资模式,建立以政府扶持为导向,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担保和保险为保障的合作体系,运用市场化手段,形成优势互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企业融资模式。高质量建设山东省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城市,发挥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工作平台专业、高效、快速的优势,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化解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题,助力新动能持续发展。对淄博市知识产权运营联盟或质押融资联盟每完成1项政银保专利权保险质押贷款,给于5万元补助, 每完成1项未采用保险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于1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淄博市中小微企业申请“政银保”保证保险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保费总额50%给予补贴。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在淄博市创(领)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申请“政银保”保证保险贷款的,财政部门按照保费总额50%给予补贴。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和培育,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在“两城一谷” 产业密集区域内进行合理布局,构建集知识产权代理、代办、评估、质押融资、保险、托管、运营、贯标、分析、评议、预警、战略咨询、展示交易、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等为一体的现代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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