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的意见

淄政字〔2015〕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筑节能是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促进生态淄博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供热计量改革。自2016年采暖期开始,已经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已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的新建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价收费,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供热企业要及时公布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量热费等有关数据,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避免产生矛盾纠纷。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但未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补缴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此项工作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且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原则上在既有居住建筑存量调查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和设计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同步实施改造,到“十三五”末,全市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完成节能改造。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其中,围护结构达到建筑节能50%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其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两项任务由供热企业负责完成。

二、主要工作

(一)编制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各区县负责对本辖区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明确节能改造重点区域及项目。要将落实的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等形成书面材料,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和供热主管部门盖章后,每年8月3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立项。

(二)统筹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环境综合整治。住宅小区环境整治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相互结合。确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住宅小区,符合条件的应同时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三)统一组织实施综合改造项目。所有综合改造项目要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供热主管部门要对供热计量改造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

(四)建立完善评估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用事业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改造评估体系,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组织综合验收。委托测评机构对改造工程量、节能效果及居民舒适度改善、热费支出、环境满意度等方面进行测评,达不到预期指标的,要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发挥供热企业的主体作用。供热企业要切实提高对供热计量收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发挥主体作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要转变发展方式,建立数字化管理和远程调控平台,对供热实行精细化管理,从热源、管网、换热站到用户,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的节能降耗。

三、资金支持

(一)为保障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长期稳定开展,继续对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财政资金奖励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既有居住建筑实施综合节能改造的,按照中央、省奖励资金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市财政资金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方式,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补助。

(二)各区县要积极落实地方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市财政资金的标准进行补助, 并在预算内列支,改造项目要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三)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调控作用,引导企业、居民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允许业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房屋原产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大型企业单位等)出资对其职工宿舍区进行节能改造。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供热公司与居民协商,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淄博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下达全市改造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各区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划、计划,并督导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审批、监管,确保资金到位;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负责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履行监管职责;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热价改革方案;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的实施主体,负责供热计量收费及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三)强化考核监督。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的节能减排考核内容。要加强对改造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工作完成情况和资金补助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四)强化工程监管。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严格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改造的建筑和实施方案要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质量和节能效果。实行节能改造信息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要求,公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产品供应商,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相关政策规定和重大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社会参与意识,争取居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真正实现社会节能、居民节费、环境提升的总体目标。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淄政发〔2011〕69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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