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5〕119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25476
统一编号
ZBCR-2015-0020154
成文日期
2015-12-01
发文日期
2015-12-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5〕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依据淄博市城乡环境卫生规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以下统称“垃圾”)实行集中收集、统一运输,并分别由各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垃圾处理经费保障及补贴结算方式
(一)垃圾处理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区县按照城市人口生活垃圾产生量1公斤/天·人、农村人口生活垃圾产生量0.5公斤/天·人的标准核定年度垃圾处理量及补贴数额(经费)。2016年度餐厨垃圾处理量及补贴数额,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淄建发〔2014〕144号)中各区县2015年度收运集中处置任务分解表中确定的标准执行,以后根据实际收运情况,再行测算确定标准。垃圾处理补贴(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垃圾处理补贴审核。垃圾处理单位负责垃圾运送量的计量,计量情况每天发至特定的电子邮箱,市、区县环卫管理部门可随时登陆邮箱查看,作为垃圾处理补贴审核与结算的依据。垃圾处理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垃圾处理单位每季度首月提出上季度垃圾处理补贴结算申请,区县环卫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补贴进行审定,并经市环卫管理部门复核后,由区县财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支付垃圾处理补贴的审核。垃圾处理单位每季度首月底对上季度垃圾处理量、处理补贴和相关区县支付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环卫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垃圾处理补贴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补贴支付标准暂按35元/吨执行,餐厨垃圾处理补贴暂按120元/吨执行。区县财政部门接到环卫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后, 20日内向相关垃圾处理单位支付上季度垃圾处理补贴,支付后将回执单复印件报市住建、财政部门备案;市住建、财政部门对各区县垃圾处理补贴支付情况按季汇总,不按期拨付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导。
二、切实加强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管理
(一)垃圾处理单位负责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项目合作合同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做到安全生产、达标排放,确保正常运行。要做到24小时接收、处理垃圾,设备检修期间不能影响垃圾的正常处理。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垃圾处理单位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向市环卫管理部门分别提交半年和全年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由于垃圾处理单位自身因素,导致区县连续2天以上无法正常运送垃圾时,垃圾处理单位应启动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并补偿经济损失。
(二)市环卫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对垃圾计量、卸车秩序、辅助原料消耗、厂区管理等工作不规范以及数据报送、监测报告出具不及时的,责令限期整改。若垃圾处理单位污染物排放超标,要根据环境监测报告,依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扣减垃圾处理补贴。
(三)市环保部门要指导垃圾处理单位按照环保要求建设各类污染物处理设施,并认真监测污染物排放指标,发现超标排放时,责令限期整改。
三、进一步强化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区县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垃圾的收集、运输、转运设施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和居民小区做好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工作。镇(办)环卫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日常环卫管理等工作。
(二)认真做好垃圾运输和转运管理工作。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是密闭式,统一车体标识,保持整洁和完好,驾驶员持工作证上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跑冒滴漏和拖挂垃圾。新建垃圾转运站(中转站)必须是压缩式,设置除臭设施,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对原来建设的标准低、设施陈旧的垃圾转运站(中转站),要分期分批升级改造。
(三)加强对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垃圾收集转运及设施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未将垃圾全部运至指定无害化处理厂、擅自处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收集、倾倒、堆放、处置、清运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或者垃圾撒漏、污水滴漏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其他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各区县要为垃圾收集设施建设、车辆配备及垃圾的运输和处理等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环卫部门共同做好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路线的确定及专用通行证的办理等工作,加强对各种无证无照收运餐厨垃圾行为的查处。对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给予大力支持。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区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3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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