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5〕2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6〕8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25471
统一编号
ZBCR-2016-0020008
成文日期
2016-06-29
发文日期
2016-07-0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5〕226号文件进一步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字〔2016〕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6号)要求,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注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职业病例总量持续增加、职业病危害范围不断扩大以及接触粉尘、锰、苯、铅、一氧化碳、硫化物、噪声、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劳动者逐年增多等问题,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清醒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本辖区、本行业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一)明确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号),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申报、合同告知、监测及评价、应急救援预案、健康检查、诊疗康复和监护档案等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用人单位要依法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实施演练。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要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三、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格职业病危害审查把关,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任务和阶段性特点,适时选择辖区内粉尘危害、职业中毒比较严重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木质家具制造、水泥制造、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以及涉爆粉尘等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三)围绕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开展职业病防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加快技术改造升级,引进先进装备和技术,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流程、技术和设备,推进产业创新,彻底改善作业条件。要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加大监管治理力度,通过关、停、并、转等措施,推动危害严重的小微企业关闭退出。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一)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机制,实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认真落实“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严厉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部门,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致使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建立违法违规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使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到维护。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任务,明确部门责任;要建立并完善职业病防治考核体系,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同其他工作一并作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实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以及职业病监测、报告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有关规定,负责行业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特别是要加强区县、镇(街道)及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基层的执法力量。加强监管执法装备建设,保障执法经费、执法装备、执法车辆等,为有效执法创造条件。
(四)加强支撑体系建设。要加大对职业病监测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将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保障范围,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支撑有力的原则,重视和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病防治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统筹协调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等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建立企业、监管部门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信息专报系统,构建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岗位及其健康监护情况动态监控体系,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质量和效率。
(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病防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活动周”“宣传月”等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常识、维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营造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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