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6〕11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25467
统一编号
ZBCR-2016-0020012
成文日期
2016-09-05
发文日期
2016-09-2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核心控制区范围为《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中的生态红线区;重点控制区范围为5区1县(桓台县)行政区域(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一般控制区范围为高青县、沂源县行政区域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二、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规定的时限达到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三、重点控制区内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规定的时限,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市政府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四、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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