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

淄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情况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促进金融创新,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经营满1个考核年度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驻淄博办事处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中,正常经营满1个考核年度但不满2个年度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进行考核评价,不计分排名。
  二、考核评价项目及计分办法
  考核基准分100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基础分值,共40分。当年度未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其他严重影响地方金融声誉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满分,每违反1项扣10分。
  第二部分为业务考核得分,共60分。包含6个考核评价项目:信贷投放情况(20分)、地方财政贡献度(8分)、不良贷款处置情况(6分)、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10分)、中央驻淄金融监管机构专业考核意见(10分)、企业满意度(6分)。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信贷投放情况(满分20分)
  1.信贷总量得分(满分10分)
  各行信贷总量得分=信贷总量排序指数×10
  信贷总量排序指数=(本行信贷总量-各行信贷总量最低值)/(各行信贷总量最高值-各行信贷总量最低值)
  信贷总量=当年末贷款余额+当年末表外融资余额(表外融资业务仅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3项,下同)
  2.信贷增量得分(满分5分)
  各行信贷增量得分=信贷增量排序指数×5
  信贷增量排序指数=(本行信贷增量-各行信贷增量最低值)/(各行信贷增量最高值-信贷增量最低值)
  信贷增量=新增贷款+新增表外融资
  新增贷款=当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
  新增表外融资=当年末表外融资余额-上年末表外融资余额
  3.信贷增幅得分(满分5分)
  各行信贷增幅得分=信贷增幅排序指数×5
  信贷增幅排序指数=(本行信贷增幅-各行信贷增幅最低值)/(各行信贷增幅最高值-各行信贷增幅最低值)
  信贷增幅=当年信贷增量/上年末信贷总量
  (二)地方财政贡献度(满分8分)
  1.地方财政贡献度总量得分(满分5分)
  各行地方财政贡献度总量得分=地方财政贡献度总量排序指数×5
  地方财政贡献度总量排序指数=(本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各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最低值)/(各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最高值-各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最低值)
  2.地方财政贡献度增幅得分(满分3分)
  各行地方财政贡献度增幅得分=地方财政贡献度增幅排序指数×3
  地方财政贡献度增幅排序指数=(本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增幅-各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增幅最低值)/(各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增幅最高值-各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增幅最低值)
  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增幅=当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上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
  当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上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
  (三)不良贷款处置情况(满分6分)
  1.不良贷款率得分(满分3分)
  各行不良贷款率得分=不良贷款率排序指数×3
  不良贷款率排序指数=1-(本行不良贷款率-各行不良贷款率最低值)/(各行不良贷款率最高值-各行不良贷款率最低值)
  2.处置不良贷款得分(满分3分)
  各行处置不良贷款得分=处置不良贷款排序指数×2
  处置不良贷款排序指数=(本行当年处置不良贷款额-各行当年处置不良贷款额最低值)/(各行当年处置不良贷款额最高值-各行处置不良贷款额最低值)
  (四)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满分10分)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情况(满分5分)
  根据各行对我市公布的当年和前一年度重大项目实际投放情况得分。
  各行支持重大项目情况得分=支持重大项目排序指数×5
  支持重大项目排序指数=(本行实际投放金额-各行实际投放金额最低值)/(各行实际投放金额最高值-各行实际投放金额最低值)
  2.落实市委、市政府其他部署情况(满分5分)
  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等方面的部署,以及参与常态化银企对接、企业资金链风险处置等情况,由市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评价打分。
  (五)驻淄金融监管部门专业考核意见(满分10分)
  由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根据职能分工,从货币信贷政策执行、银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金融服务创新等专业角度制定考核体系,对被考核机构进行评价打分。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分值权重各占50%。
  (六)企业满意度(满分6分)
  由市金融办组织各区县金融办选择部分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打分。
  三、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考核评价领导与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及日常协调工作。
  (二)考核评价工作时限
  每年1月31日前,市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提供相关数据。2月底前,市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印证有关数据,完成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考核办。
  (三)部门职责分工
  1.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负责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情况、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相关数据;结合监管职能,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价打分;会同市金融办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2.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财政贡献额等数据,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并抓好落实。
  3.市金融办负责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依照考核办法进行计分;会同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企业满意度测评。
  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提供当年度有关经营数据,以及对我市重大项目的实际信贷投放情况。
  四、考核奖励与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价得分作为市委、市政府对我市金融单位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结果认定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和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予以通报。
  (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及掌握公共存款资源的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发挥公共资金的杠杆与导向作用,探索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的激励扶持机制。
  五、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考核期间为1个完整的年度,每年考核1次。
  (二)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原《淄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考核和评价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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