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7〕5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7-725453
统一编号
ZBCR-2017-0020006
成文日期
2017-04-27
发文日期
2017-04-2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淄政字〔2016〕105号)精神,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内新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装修、拆除)、构筑物、工业设备基础或基座工程(含拆除)。
电力、通信、交通、机场、水利、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煤矿、燃气、铁路等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安全监管工作,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力、通信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机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安监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铁路机构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 工业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新上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以及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并配齐配强监督管理人员。
第五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新上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济青高速路以南、滨博高速路以东、昌国路以北、宝沣路—张东铁路以西(不含高新区)的工业企业内限额以上新上建设项目(不含周村部分区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上述范围之外张店区的工业企业内限额以上新上建设项目(除市政府明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外)由张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实行管理;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的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实行自主管理;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的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下放区政府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新上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和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实施施工许可或备案制度。限额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装修)开工前,工业企业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限额以上的构筑物、工业设备基础或基座工程及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内,工业企业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限额以下的构筑物、工业设备基础或基座工程及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内,工业企业应当到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工业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拟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材料。
第七条 各级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内容:
(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立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投诉举报。
第九条 工业企业对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新上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管理,禁止将建设工程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应当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在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中列入竞争性费用,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设项目施工活动。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业企业和项目所在地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或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所建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项目所在地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或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工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企业建设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工业企业建设安全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完善全市建设企业综合业务信用信息,建立工业企业建设安全领域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工程评优等方面,通过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工业企业的信用档案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按照《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淄政办字〔2015〕140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要求整改、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其他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是指其内部不供人们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比如水塔、独立烟囱、贮水池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备基础或基座工程,是指由工业企业依法发包,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设备基础或基座土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是指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限额以下,是指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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