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提升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水平的意见

淄政办字〔2016〕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全市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便民惠民、适当前瞻”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改造提升和规划新建相结合、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突出规划引领、标准统一,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相协调、与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相适应、布局结构合理、业态功能齐全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城市标准化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水平,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物价稳定和农产品安全。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开始,本着“规划引导、分批推进、先急后缓”的原则,在全市实施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含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便民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程,用3年时间,在离主城区稍远、交通便利的区域规划建设1处占地800-1000亩的大型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各区县立足实际,在城区近郊规划建设或改造提升1处农产品批发市场,提高农产品储备和应急调控水平。同时,对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现有城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一遍,布局建设一批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在不具备农贸市场建设条件的社区,推动生鲜超市、便民菜店、连锁超市全覆盖,满足群众消费需求。力争到2018年,建立健全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相结合,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便民惠民、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更好地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三、重点工作
  (一)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建设标准规范。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吸收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参加。各区县要因地制宜,本着“合理布局、方便消费”的思路,编制本区域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市商务部门要会同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城管等部门,统筹区县专项规划,尽快编制全市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级要积极探索建立部门会审、公开听证、专家评估机制,确保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布局合理。
  (二)科学合理落实城区农贸市场布局。根据规划区域内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按照大型、中型、小型的规模布局建设农贸市场。在用地相对紧张的老城区、城市新开发区域,鼓励建设具备农贸市场基本服务功能且集商业、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社区服务等为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预留自产农产品销售区,面积不低于农贸市场面积的15%,将零星马路蔬菜、水果、小商品等摊点引入市场合法经营。
  (三)策划、推进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各区县要积极策划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和改造提升项目,将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额、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等内容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征集和各区县推荐的项目进行勘察论证,筛选确定并公示。2016年开始策划第一批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力争上半年开工建设;每年11月前确定次年项目。项目竣工后,商务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消防等有关部门对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四)强化市场运行监测。建成运行肉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实现肉类、蔬菜及其他农产品流通全程追溯管理,提高肉菜经营产销流通、质量保障和市场运行监测现代化水平,保障消费安全。加强计量器具配备管理,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市场主办者配备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经营业户配备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确保商品交易计量准确。整合全市农产品流通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供求、交易、价格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为科学调控市场提供数据支持。完善货源保障体系,加强与外埠产区的紧密对接,多渠道组织农产品货源。支持我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反季节生产,扩大地产“菜篮子”商品上市数量,强化地产货源保障。健全“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制度,按照城市5—7天消费需求,确保完成“菜篮子”商品储备任务,保障供应稳定。农产品批发市场要积极建设冷链物流基地及冷链配送设施,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在批发市场探索建立第三方派驻监测制度。全面落实“逢进必检、问题退市”制度,对入市蔬菜、猪肉等重点品种实行全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100%予以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严格落实重点养殖品种上市检验制度,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上市。及时发布“菜篮子”商品质量预警信息。严格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农产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规划新建、原址或搬迁重建、改扩建农贸市场必须符合规划。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优先保障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设施用地需求。
  (二)优先保障土地供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于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省市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用地。农贸市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核准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包含出具配建农贸市场规划要求),作为拟定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的组成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要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加大财政扶持。201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3年期间的市主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的直接补贴和贷款贴息,其他区域也相应做出安排,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加强引导、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落实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落实市权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建设规费减免政策。2018年底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落实商贸流通业用电、用水、税收及国家“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
  五、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商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保、工商、质监、规划、城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畜牧、供销、国税、地税、银监及各区县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全面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加大督查力度,定期调度、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全市农贸市场发展水平,提升城市形象。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0日。
  

附件:淄博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7日

 

附件

 

淄博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为提高农贸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型,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农贸市场规模。按照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纯农贸市场部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2—4万人,重点在城市新开发区域布点建设;中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3000—6000平方米,服务人口1—2万人,重点在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区域布点建设;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服务人口0.5—1万人,适宜在老城核心区用地紧张的区域补充布点建设。中、小型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二)农贸市场主体建筑要求。农贸市场应为永久性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设应达到舒适、安全、卫生和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它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连体设置,其他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的规模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新建农贸市场本体建筑外围不得对外开设店面。
  (三)停车场(库)配套要求。农贸市场建设应按规划要求,合理组织交通流线,配套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新建农贸市场停车场(库)面积应按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的30%—50%配置。应按经营者、消费者用车分区分类停放车辆,并设置车辆停放标志等设施。
  (四)选址要求。新建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场所。
  二、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建筑层高及出入口要求。农贸市场的交易厅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柱距不小于7米,自然通风、采光条件良好。市场内层高应在4.5米以上。大、中型农贸市场出入口不少于3个,小型农贸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小于4米,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3米。市场进、出口应设不锈钢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需要。
  (二)室内墙体、地面要求。室内墙体及立柱四周应铺设抛光砖或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以方便冲洗清洁。室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向通道两侧排水沟倾斜,坡度设计应科学合理,保证通道无积水。
  (三)环境卫生设施要求。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室内每1000平方米应安装2.2KW低噪音抽送风设施,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0.22KW抽送风设施。室内应按照国家商业建筑相关规范设置公共厕所(原则上设置在地上一层,在市场周边设置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米)。在市场合适位置设置垃圾收集房,确保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配备冲洗设施。每个摊位设置加盖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采取隔声、降噪等防护措施,避免噪声扰民。要合理选择冷藏设施制冷剂,避免环境风险。
  (四)消防及安全设施要求。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农贸市场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市场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米,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市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市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市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农贸市场的建设单位要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应按照治安管理要求,配置防盗设施和电视监控设施,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设施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五)排水设置要求。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空间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排水沟深度不少于20厘米、宽度不少于25厘米,沟底无积水,外露部分设格栅盖板,格栅间距为1厘米,出口处设防鼠隔离网。柜内地面沿柜边设宽度6—10厘米、弧深3—5厘米的淌水槽。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对市场内宰杀等高浓度废水进行收集并预处理,确保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六)供水、供电设施要求。室内供水设施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要求设置,配足容量,一户一表,水产品供水应到摊点,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其他摊位供水到经营区。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还须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电器设计标准,市场用电容量按50—70W/100m2的标准配置。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2个。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三、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一)经营布局要求。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划行归市,合理划定鲜、活、生、熟、干、湿功能交易区。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距离不少于5米;熟食摊位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或相对;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要相互分开。市场内应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农贸市场内部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二)摊(店)设施要求。柜台设计可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排列。普通柜台高度宜为70—80厘米、宽度80—100厘米、长度100—200厘米,柜台内外应铺设墙面砖,柜台内应铺设高于地面的地砖,便于存放货物。所有柜台平面要整齐划一,柜台面通道外侧一面设高度不低于10厘米的档水凸边,并在凸边内设置淌水槽。水产品区柜台面外侧设高度不低于20厘米的档水板。应在柜台内或高于柜台20—25厘米的位置统一摆放符合计量标准的衡器;各柜台应统一设置柜台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米,价格牌、柜台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各经营摊(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禽摊(店)要求。在市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活禽售卖、宰杀间,并设置独立的抽风系统。售卖活禽要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活动设施。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执行。
  2.水产摊(店)要求。水产摊位必须设置操作台、排污槽和固定污物桶,污物桶应置于操作台下方。海鲜经营摊位还应配置保鲜冷柜。
  3.熟食店要求。熟食不得露空售卖,须有专间(店)。应设置更衣室、专用售货柜、空调和双门售卖窗,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加热或冷藏设施,以及洗手池、消毒池、紫外线灯等设施。
  4.肉类摊(店)要求。应设置动物检疫证、交易确认单公示牌,设置肉类挂架,配备封闭的垃圾桶,统一使用电子秤,根据经营需要配置冷藏保鲜设施;设置符合条件的绞肉间,区域设废水沉淀、隔油池。
  5.半成品档要求。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净菜、肉菜制品、豆制品、冷冻食品等)应配有密闭、保鲜、防尘、防蝇设施。
  6.其他摊(店)要求。其他商品类的摊位设置,应本着便于管理、便于交易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封闭式垃圾桶,配置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
  (三)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要求。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市场内应统一配备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四、管理服务设施设备要求
  (一)办公设施。设置保卫、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二)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置广播、公用电话、LED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
  (三)可追溯系统设施。按照商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每个经营肉菜的摊(店)必须设立肉菜追溯系统终端,并接入互联网网络。
  (四)检测设施。市场应配备检测项目所需要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必须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必须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区新建、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城区农贸市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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