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4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2-725314
统一编号
ZBCR-2012-00200012
成文日期
2012-05-15
发文日期
2012-05-1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击传销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淄博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传销举报,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检举、揭发传销的具体线索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下列行为:
(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一)(二)(三)项特征的传销活动的;
(五)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 根据举报的内容、真实程度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主要头目的姓名、真实身份、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并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捕头目,涉案人员众多,范围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二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及骨干分子姓名、真实身份、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网络,抓捕骨干分子,涉案人员100人以上,危害较重的较大案件。三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具体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的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涉案人员100人以下,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组织,并立案调查。
第六条 实名举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一级举报或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者和传销骨干分子的,奖励2000元;
(二)二级举报或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传销人员100人以上传销团伙的,奖励1000元;
(三)三级举报或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传销人员100人(含100人)以下传销团伙的,奖励500元;举报人同时符合前款二项以上规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 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解救而举报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举报线索举报的;
(四)举报传销活动情况不详细、不准确,执法机关无处查找,无处取证,不能立案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传销活动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先后举报同一传销活动的,只奖励举报第一人。
第九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机关由举报人填写《举报传销奖励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从市财政拨付的打击传销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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