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6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2-725305
统一编号
ZBCR-2012-00200015
成文日期
2012-07-21
发文日期
2012-07-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技能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3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特别优秀的可不受技师职业资格限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的推荐选拔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较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全市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省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淄博市技术能手”等以上称号,或在省级一类以上技能大赛中取得前六名,在省级二类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中取得前三名,在市级二类技能大赛中取得第一名的;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技术创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全市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生产中能够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较大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的技能骨干,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选拔淄博市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原则进行。由区县从区县级首席技师中推荐,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市属企业(集团)和省属以上有关企业从本单位“首席技师”及其他特别优秀的技师、高级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淄博市首席技师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1000字);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区县、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或技能操作答辩,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淄博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首席技师政府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外出考察、业务咨询、技术交流、休假等活动。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对淄博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五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淄博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区县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淄博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安排淄博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六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淄博市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技能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淄博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同业技能交流,绝技、绝招展示等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四)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服务。
第十八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淄博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管理期内如遇到工作变动、受到处分或退休、离岗、死亡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淄博市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应与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签订相关协议,并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每年通过走访或召开座谈会,了解和掌握市首席技师的思想、工作、生活等状况,征求他们对我市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淄博市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首席技师的,改按《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管理;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
第十九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二十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受到处分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博市首席技师称号;
(四)其他应当取消淄博市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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