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建设,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两区三村”改造建设的通知》(淄政发〔2012〕24号)精神,现就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施规范运作。实施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村(居)“两委”班子团结。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规划建成区内)、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城镇规划建成区外)。
  4.村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95%以上的住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项目资金充足。
  二、申请享受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优惠政策需提报的材料
  1.《淄博市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审核表》一式三份。
  2.村(居)实施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
  3.农村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拟改造项目现状及基本情况,总拆迁户数及面积,安置用地面积,腾出土地面积,拆迁安置办法,拆迁补偿标准,实施改造建设的经济能力、资金来源,总体方案及年度计划等。
  4.建设资金证明或与房地产商签订的代建合同等其他证明。
  5.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
  6.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7.拆迁安置人员或常住人口人员名单(需派出所出具证明)。
  8.农村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公示情况。
  9.经批准的村居安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方案。
  10.区县政府批复的实施旧村改造项目的文件(区县政府所作出批复应对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改造范围、改造方案、安置用地指标、改造政策、项目手续办理及村民利益保障等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享受农村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的工作程序
  1.申请享受市农村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行文请示,请示文件须载明拆迁改造户数、面积,还迁安置房建设套数、面积,公益性设施面积,建设计划,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情况,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保障按期建设完成措施等内容。
  2.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对符合农村住房建设条件的项目中用于还迁安置住房和公益性设施建设部分,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把关,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还房比例等事项,坚持“符合一个、批准一个、改造一个、成功一个”。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情况,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情况真实、可靠。
  2.经批准享受农村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的项目,纳入全市统筹城建重点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不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开工,按计划完成。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淄博市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审核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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