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10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2-725300
统一编号
ZBCR-2012-0020028
成文日期
2012-12-27
发文日期
2012-12-3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3年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筹集标准。2013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由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5%的标准筹集,降低为按每人168元筹集,以后年度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提高到9万元,提高部分自负比例为10%。
三、提高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实行二次补偿报销办法。初次报销比例为30%,二次补偿报销比例视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2012年度二次补偿报销比例为20%。
四、提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5万元。
五、提高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
六、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划入比例减少0.5个百分点。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7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