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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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校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校园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淄政发 〔2010〕66号)精神,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保障校园安全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当前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面临的复杂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担负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责任。要深刻吸取各类事故教训,保持高度的警觉性,重点做好校园安全工作的提前防范和监督管理,坚决避免各类校园安全事故发生,为少年儿童学习成长创造平安和谐的良好环境。
  二、突出重点,不断夯实校园安全工作基础
  (一)规范校园“三防”建设。严格落实《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室建设,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保及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校园门卫管理,确保校园保安在岗尽责,落实大门出入登记制度。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围墙、门禁等设施达到安全标准,电视监控、紧急报警和周界报警系统等技防设施数量充足、性能完好,电视监控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校园突发紧急事件的有效应对。
  (二)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全面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校车及驾驶员准入程序,确保校车和驾驶员准入、变更及时有序。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充分发挥校车监管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校车车辆安全、运营管理及其驾驶员的实时监管。严格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的管理,遇到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校车停运及学校停课、调课等措施,确保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严格落实随车照管人员职责,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乘车守则,不乘坐超员、超速、非法运营等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坚决停用不具备校车条件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坚决更换不符合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坚决取缔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
  (三)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通过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用火、用电意识,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疏散逃生能力。要重点加强对教学楼、食堂、公寓、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畅通,防火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正常完好。要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情况完整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食堂使用液化气瓶的,要定期对气瓶进行技术检验,杜绝使用过期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校园使用煤炉取暖的,要严格落实消防管理制度,防止发生火灾和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学校为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季度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学校食堂和为学校供餐的餐饮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要向师生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科学健康低盐饮食,不在路边摊点用餐,不向流动摊贩购买食品,避免到环境条件差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倡导科学合理的饮食理念。
  (五)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各负其责”的方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集中整治,做到校园周围200米以内无经营性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学校及周边无违规经营的音像书刊摊点,无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地摊,无违规经营的饮食摊点和其他摊点,校门外50米内无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现象。校门出入秩序良好,学校及周边道路平整完好、整洁卫生、排水通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车区域施划合理,车辆停放整齐。学校及周边地区无违章建筑,无违规出租房屋行为,学校及周边流动人口管理规范。
  三、齐抓共管,全面落实各职能部门责任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具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形成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合力。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的监督指导,将校园列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校园上传的视频信号进行重点巡检,及时处置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异常情况。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不稳定因素排查和重点人员稳控工作,全面掌握校园周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人员等特殊、高危人群,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落实疏导化解和动态管控措施,防止形成危害。对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危害校园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及时处置。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对治安情况复杂的校园增设警务室或报警点,以上下学高峰时段为重点,在校园门口及周边路段巡逻执勤,最大限度地提高校园周边见警率。选派骨干民警担任校园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一次到辖区校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监督、指导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防冲闯、防侵害、防破坏等应急演练,提高师生法律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城区主干道沿线的校园设置校园助学岗,上下学期间安排警力疏导交通,保障校园大门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会同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校车准入手续审核,依法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每半年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况良好。监督、指导学校以及相关部门设置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按照职责权限在国省道、城区道路沿线校园门前施划人行横道线,并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警告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根据实际在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在社区内校园门前设定禁停区域,施划禁停标线。
  消防部门、公安各派出所要按照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分工,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安装消防设施和器材,开展校园防火检查,指导辖区内的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设计及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受理、现场核查等工作程序。会同教育部门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诚信档案,完善信用档案体系建设,开展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后以及中高考期间等重点时段,对学校食堂及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隐患,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和非法添加剂,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按照《关于加强全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实施学生小饭桌登记制度,落实餐饮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净化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市场秩序。
  文化部门要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查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综治部门要督促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卫生、文化市场执法、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良好。
  四、规范信息报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格落实校园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谁办学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学校对校园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部门对校园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对不依法履行校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因工作不重视、监督管理不力、保障不到位,造成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实施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对学校、幼儿园因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校(园)长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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