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全市特困人员实行基本殡葬

服务项目减免优惠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推行惠民殡葬措施,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享受民政救助政策的特困人员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优惠政策的对象
  1.持有淄博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农村五保、城区“三无”人员,城乡低保、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2.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二、优惠项目及标准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普通火化炉)、骨灰寄存等服务。各区县要根据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制定减免优惠标准,所需资金列入区县财政预算或从区县慈善资金中列支。
  三、办理程序
  上述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人员死亡后,亲属或承办人在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时,须出具村(居)介绍信及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村(居)介绍信须对特困人员进行身份证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直接送殡仪馆火化。各殡仪馆要认真登记,做好档案的保存工作。
  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优惠是推进惠民殡葬、帮扶困难群众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减免优惠标准,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并逐步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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