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2-725286
统一编号
ZBCR-2012-0020004
成文日期
2012-02-29
发文日期
2012-02-2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二○一二年二月)
《山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是指导我省“十二五”期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重要文件,对于加快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根据《山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突出重点企业、行业和区域,通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源防控、生态修复和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
“十二五”期间我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到2015年,重金属相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水、气)不超过2007年的排放水平,环境功能区重金属达标;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特大污染事故得到有效预防,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015年淄博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表
废水中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kg/a)砷总铬铅镉汞合计53.33472.5984.350.980.18611.43重点污染物:重点防控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兼顾镍(Ni)、银(Ag)、铜(Cu)、锌(Zn)、钒(V)、锰(Mn)、钴(Co)、铊(T1)、锑(Sb)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重点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铜冶炼、铅锌冶炼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金属制品业(电镀等)。
重点企业:重点防控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淄博市有16家企业(见附件1):其中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淄博火炬能源责任有限公司(原淄博蓄电池厂)3家企业为国家级重点防控企业;沂源丰泽源皮革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制革总厂)为省级重点防控企业;淄博齐力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山东精工凹印制版有限公司、山东小洋电源有限公司、淄博明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德信皮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为市级重点防控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大重点行业防控力度
1.严把行业准入关,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严格项目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金属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不予立项;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外资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作为环评审批的前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严格执行2011年7月起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定。 对铅蓄电池制造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施准入、淘汰和退出制度。
禁止在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汇水区、补给区、居民集中区新、扩、改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全面落实2011年年底前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汇水区和补给区已建成企业的重金属排放生产线的任务。对发生重大重金属污染、因重金属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重点河流出境断面、空气监测站点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区县,实施“区域限批”。
2.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存量。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措施,淘汰一批治污水平低下、重金属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和技术装备。2012年,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完成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等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完成淘汰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的任务;铅蓄电池制造业完成开口式普通铅酸电池产能淘汰任务;皮革及其制品业完成淘汰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任务;电镀行业淘汰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告限期淘汰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对未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
(二)实施污染源全防全控,突出分类治理
1.推行污染源全过程控制,强化源头防控。新、改、扩建企业必须符合重点行业产业防控要求和清洁生产工艺要求(见附件2),现有企业应按清洁生产工艺进行改造。依法公布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金属防控企业名单。严格执行2011年起重点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2012年年底前,全部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鼓励铅蓄电池骨干企业向铅蓄电池回收处理与再生利用产业链延伸,蓄电池骨干企业可以单独或联合其它蓄电池企业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中心。到2015年,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加强末端治理,落实重点污染源治理措施。现有重金属企业污染源必须认真落实污染治理措施(见附件3),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真正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必须提升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抓好工艺技术、装备、运行管理等关键环节,确保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必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贮存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转移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新建化工企业、铅锌冶炼企业、铅蓄电池制造企业、皮革鞣制加工企业、电镀企业必须入园管理,现有企业逐步实现园区化。
3.开展调查评估,逐步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12年起,开展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建立重金属污染场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动态管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应进行重金属污染调查,并建立相关档案。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确保人体健康。改变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用途的,有关单位要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污染较重、短期内难以实施有效治理的场地,应加强监管,封闭污染区域,阻断污染迁移扩散途径,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重金属污染修复科技研究,开展底泥、土壤中累积重金属污染物去除技术及大气中重金属污染物去除技术的研发与推广,逐步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三)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构建安全防控体系
1.构建安全防控体系。按照《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源应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各区县档案更新情况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部门要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并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排查,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生产。
设置预警监测点,开展分级定期监测。在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排放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重金属排放企业聚集区河流下游邻近断面、市及区县出境河流断面设置水质预警监测点;重金属排放企业每天对车间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进行一次监测,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每天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排放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聚集区河流下游邻近断面进行一次监测,市环境监测机构每半月对市及区县出境断面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进行一次监测,密切配合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每半月一次对市出境断面的重金属指标监测、每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进行抽测等监测工作。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燃煤电厂、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每月对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进行一次监测,市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对相关企业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进行一次监测,配合省环境监测机构做好每月一次对相关企业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进行抽测、对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进行重金属污染物监测等工作。
2013年年底前,所有重金属废水排放企业要安装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在重点河流的出境断面、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和重要饮用水地表水源逐步增加重金属自动监控装置。
落实报告制度。重金属排放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现重金属物质超标后,2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发现重金属物质超标或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直至省环保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超标即应急”原则,启动环境安全应急处置程序。重金属排放企业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重金属排放企业每月要将重金属污染物自行监测情况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2.健全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与诊疗系统。加强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生物检测、健康体检以及诊疗救治机构和能力建设,规范开展重金属污染事件高风险人群体检。重点防控企业所在的区县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当地重金属污染特征,配备必要的重金属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保障工作经费。完善重金属污染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网络和人体重金属污染报告制度,定期对重点防控企业区域内食品、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幼儿和中小学生等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发现人体重金属超标应及时报告。
落实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评价、体检及诊疗和处置等工作规范。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高风险人群定期体检制度,对确诊患者给予积极诊疗。涉重金属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防护,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1.加强应急民生保障。对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丧失,且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善的,区县政府应妥善做好安置、补偿、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并实施必要的移民、避险安置,正确引导舆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2.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开展重点区域农产品重金属污染状况评估,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与预警体系,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加强执法监管,禁止在受污染耕地上种植食用作物。严格控制污灌区面积,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落实农产品产地土壤分级管理利用制度。加强粮食蔬菜、肉禽蛋奶、水产品和饲料等重金属监测评估,加强生产、流通、消费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减少含重金属相关产品消费。减少含铅油漆、涂料、焊料的生产和使用,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的环境管理,严禁使用砷类农药,严格控制在食品及饲料中使用含重金属添加剂。加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管理,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认真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加强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重金属的控制和管理。推进电器电子产品中重金属替代与减量技术研发、试点和推广应用。明确生产厂商在电器电子产品使用、维修和回收的防控责任,鼓励其建立回收网络。在荧光灯生产企业推广固汞替代液汞技术。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逐步抑制含重金属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剔除目录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相关企业及产品名单,运用市场机制对生产和消费行为进行引导,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研发重金属替代技术,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
(五)重点项目
我市的重点项目分为落后产能淘汰、污染源综合治理、基础能力建设三类,其中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涉及5家企业,并列入国家规划项目,分别为淄川城南贾官铅丹厂、淄川城南北石铅丹厂、董兰康土炼铅加工厂、淄川双燕蓄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和东关社区铅蓄电池加工厂,这5家企业的淘汰退出工作已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2个,分别为大桓九宝恩皮革铬鞣液循环利用项目、淄博德元制革铬回收项目,总投资1218万元,已列入国家规划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2个,分别为临淄区环保局重金属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和山东淄博德元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685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制定年度计划并强化考核和监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区县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区县编制完成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加强规划实施,强化目标考核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做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工作。将《规划》的实施情况纳入区县行政领导政绩考核体系,作为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落实重金属污染终身责任追究制,因重金属造成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实施问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环保部门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2016年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政府。
(三)加大政策保障力度,推动工作开展
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地方法规体系,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实施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控制含重金属的三废排放。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落实国家重金属产能退出的财政奖励、转型后土地使用权及出让、贷款贴息、生产配额等经济激励政策,鼓励重金属污染企业主动退出。推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严格控制对高环境风险企业的信贷。
拓宽投融资渠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重金属污染防治中的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由污染企业承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经费,在企业自筹的基础上,可利用市场机制,采用BOT、TOT等模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齐鲁石化排海管线由齐鲁石化公司自筹资金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经费,以企业自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河流出境断面、风险源聚集区下游河流断面的在线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经费,由市、区县财政承担。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将环境监管能力项目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同级财政预算,并切实予以保障。市、区县财政要重点保障全市重金属综合防治在线监控设备建设运行重点项目(见附件4)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全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大科技攻关力度,构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创新和支撑体系。重点研发重金属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等方面的技术。强化企业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支持蓄电池二氧化铅循环利用与氧化铅还原技术等有重大推广意义的重金属污染物减量化技术和环境无害化技术,鼓励绿色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治理技术、风险评估技术、环境修复技术。
(四)加强环境监管和信息公开,促进工作落实
进一步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严肃查处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涉重金属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重金属环境问题。把环境信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环境信访责任制,实行有奖举报,将环境信访所反映的问题作为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完善环境信访与环保执法监督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将人体健康评估作为后评价的重要内容,在重点区域开展后评价试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将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并定期发布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直至关停取缔。
加强信息公开。坚持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及时公布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处理处置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建立企业环境报告制度,促进企业信息公开。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按年度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须将其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及处理处置情况等进行如实披露,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每三年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后评估,将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公众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编写重金属健康危害科普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手段,加强重金属污染事件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教育,提高重金属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安全意识和环保自律意识。加强环境教育与培训,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企业专员、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等相关人员参加重金属污染防治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各相关单位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化水平。
附件:1.淄博市重点防控企业表
2.重点行业防控和清洁生产要求表
3.污染源治理措施表
4.“十二五” 全市重金属综合防治在线监控设备建设运行重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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