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3〕4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25283
统一编号
ZBCR-2013-0020011
成文日期
2013-06-14
发文日期
2013-06-2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1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号)精神,促进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于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结合与有序竞争、明确政府发展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解决卫生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作用的基础,能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激活社会资本,增强卫生发展活力,提高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既可以为广大群众提供高端、个性化的医疗服务,也可以为不同层次的潜在医疗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选择。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品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竞争有序、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到2015年,力争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20%以上。
(五)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原则,合理配置资源,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坚持完善政策、促进公平原则,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良好发展环境;坚持提升质量、优化服务原则,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坚持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原则,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增强规范执业意识,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放宽准入范围
(六)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方式可以是独资,也可以是合资等形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互补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老年病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较为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尤其是举办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鼓励现有社会资本医疗机构(包括企事业医院)转型升级。鼓励具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依法开办专科诊所。
(七)统筹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市中心城区(包括老张店城区、淄博高新区、淄博新城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制定和调整规划时,要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合理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并鼓励其做大做强。全市各城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政府办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相同条件下优先予以办理。
(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区县、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可先行试点。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九)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融资优惠政策。允许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信誉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医疗机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资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社会资本医疗机构接受境外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土地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单位改制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十二)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有公立医院同等税收待遇,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纳税,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收费优惠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国家及我省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优惠政策,免征登记类、管理类证照费和工本费。对康复、护理等非营利性专业医疗机构,或在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短缺区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返、等额补助”的形式予以政策性支持。
(十四)价格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和新农合定点相关规定,人社、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级政府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五、支持人才学科建设
(十六)优化用人环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应与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多渠道保障其待遇水平。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医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鼓励人员流动。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选择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到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执业,调入调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私设门槛,限制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正常流动。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受聘到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执业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十八)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学科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培养要纳入卫生系统学科建设、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建设培训计划,与公立医疗机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享受同等奖励补助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聘用人员的职称评定、人才选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引进的人才可申报国家和省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
(十九)改善学术环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医学新技术引进、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参与,并可依据规定的程序担任相应职务。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参加国家和省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评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六、促进持续发展
(二十)统一准入条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医师、护士准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条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纳入卫生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申请配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对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优先上报。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
(二十一)简化审批程序。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分别经民政、工商部门预审名称后,依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鲁卫医字〔2012〕126号)规定和要求,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举办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十二)规范退出机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需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其资产增值部分必须留在原机构中,不得抽取或转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对该机构进行清算、注销并补缴前期减免的政府非税收入,另行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销时,其资产经审计评估后的增值部分,必须全部捐赠给本地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政府认可的慈善基金会、机构,所用土地由政府收回。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二十三)规范执业行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严格按照经营性质和临床必需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群众就医安全。
(二十四)畅通信息渠道。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益。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市、区(县)卫生信息平台建设,以医疗机构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部门、行业协会及学术团体举办的相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二十五)提高管理水平。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技术规范,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诊疗服务项目、流程、工作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社会诚信。
(二十六)维护合法权益。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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