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超高层建筑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3〕5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25275
统一编号
ZBCR-2013-0020017
成文日期
2013-09-16
发文日期
2013-09-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建设超高层建筑优惠政策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3〕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超高层建筑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6日
淄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超高层建筑优惠政策
为有效利用土地,提升城市品位,现就淄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超高层建筑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所称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单体的可利用结构层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和商务办公建筑,不包括住宅建筑。
二、超高层建筑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一)高度为150米以内(101米-15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不含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部分)及我市权限范围内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先征后返。
(二)高度超过150米(151米以上)的建筑,除享受第(一)条政策外,同时享受下列政策:1.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先缴50%,剩余部分1年内缴清。2.在项目竣工验收核实后,高度超过150米以上部分建筑面积的楼面地价,给予等额返还。
三、本政策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适用于在此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附件:超高层建筑部分收费项目明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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