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建设超高层建筑优惠政策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3〕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超高层建筑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6日

 

淄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超高层建筑优惠政策

 

  为有效利用土地,提升城市品位,现就淄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超高层建筑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所称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单体的可利用结构层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和商务办公建筑,不包括住宅建筑。
  二、超高层建筑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一)高度为150米以内(101米-15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不含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部分)及我市权限范围内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先征后返。
  (二)高度超过150米(151米以上)的建筑,除享受第(一)条政策外,同时享受下列政策:1.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先缴50%,剩余部分1年内缴清。2.在项目竣工验收核实后,高度超过150米以上部分建筑面积的楼面地价,给予等额返还。
  三、本政策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适用于在此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附件:超高层建筑部分收费项目明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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