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3〕2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25273
统一编号
ZBCR-2013-0020006
成文日期
2013-03-22
发文日期
2013-03-2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
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3〕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国有资产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淄博市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有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必须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指标,未明确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容积率等指标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因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商业和住宅用地性质的出让土地,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即: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市场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
本《通知》下发前,房屋已建成和销售,且对核定的批准调整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限超过一年的,应补缴相应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工业用地性质的出让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性质的出让土地,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批准改变时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即: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
五、划拨土地依法调整容积率的,按照规定相应增加或变更划拨决定书内容。
六、市政府批准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地块,由相关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规划部门将政府批准调整时间、调整前后的容积率和增加的建筑面积等相关指标,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及相关变更协议、规划部门容积率调整的函,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并按规定缴入财政。
(三)出让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划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相应增加或变更划拨决定书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函复规划部门。
(四)规划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复函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七、其他
(一)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容积率的,由规划部门核定,核定工作涉及房屋产权的,应经房产管理部门确定既有地上房屋产权面积。规划部门无法核定容积率的,可按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确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容积率调整:
1.土地出让后因分割致使局部地块容积率高于整宗地块平均容积率,但建筑总面积未超出规划总建筑面积,经规划部门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
2.因城市规划调整,出让土地被城市道路红线或绿线占用,致使宗地面积变小,原总建筑面积不变,且不违背出让合同约定的;
3.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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