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 〔201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淄政发〔2011〕65号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12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720元的,按720元计发。
  非住宅:18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地区分类:一类: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二类:博山区、周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三类:高青县、沂源县。
  1.住宅:一类:10.5,不足630元的按630元计发;二类:8.4,不足510元的按510元计发;三类:7.4,不足450元的按450元计发。
  2.非住宅:
  营业用房:一类:一层52.5,二层及以上26.25;二类:一层42,二层及以上21;三类:一层36.75,二层及以上17.85。
  生产用房:一类:18.9,二类:13.65,三类:11.55。  
  办公用房:一类:21,二类:15.75,三类:13.65。
  公益事业用房:一类:19.95,二类:14.7,三类:12.6。
  仓储用房:一类:12.6,二类:10.5,三类:8.4。
  其它用房:一类:8.4,二类:6.3,三类:5.25。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地区分类:一类: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二类:博山区、周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三类:高青县、沂源县。
  营业用房:一类:一层52.5,二层及以上26.25;二类:一层37.8,二层及以上18.9;三类:一层36.75,二层及以上17.85。
  生产用房:一类:28.35,二类:16.8,三类:12.6。
  办公用房:一类:30.45,二类:18.9,三类:14.7。
  公益事业用房:一类:26.25,二类:14.7,三类:13.65。
  仓储用房:一类:18.9,二类:12.6,三类:10.5。
  其它用房:一类:10.5,二类:8.4,三类:5.25。
  四、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000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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