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小区划成果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3〕6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25265
统一编号
ZBCR-2013-0020022
成文日期
2013-11-21
发文日期
2013-11-2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地震小区划成果应用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3〕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地震小区划成果的应用,保障我市各类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震小区划范围内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不再适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其中,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地震局负责审定,并纳入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
二、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规划选址阶段到区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手续,取得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
三、地震小区划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五、建设单位未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区县政府要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纳入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设立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抗震设防要求许可事项。
七、地震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小区划管理制度,修订完善抗震设防要求许可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准确、及时地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小区划成果。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地震小区划成果管理办法,搞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小区划成果管理应用情况监督检查,保障地震小区划成果得到充分应用,切实提高全市震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的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淄博新城区地震小区划结果应用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字〔2003〕106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1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