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3〕6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25264
统一编号
ZBCR-2013-0020019
成文日期
2013-11-06
发文日期
2013-11-1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 〔2013〕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全市供热计量工作,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淄政发〔2011〕69号)等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机制,切实保证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全部到位
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系统,是民用建筑设计和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的否决性指标。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在建建筑严格执行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组织施工图设计,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要认真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对所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计量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配套建设协议,并报市公用事业局备案,同时,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专项费用。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系统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建筑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供热企业不得并网供热。
二、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系统改造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供热主管部门及中心城区各供热企业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建成年代、结构形式、节能标准、供热系统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建立不同区域、不同建筑形式、不同供热方式的建筑数据库,并及时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局。同时,各区县要根据普查统计情况,立即组织各供热企业制定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计划以及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计划,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局。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但未安装供热计量系统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补缴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此项工作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三、统筹兼顾,科学制定供热计量技术路线
各区县要按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同一热源或换热站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应相对统一,便于计量数据的采集、接收、使用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供热计量产品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保证计量产品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对供热计量系统建设的全程监管,确保供热计量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力度
自2013—2014采暖期开始,已安装合格供热计量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张店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供热计量收费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的通知》(淄价字〔2012〕190号)以及相关规定,研究制定计价收费操作办法,建立完善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强供热计量系统日常维护等工作,保证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顺利开展。供热企业要按月公布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量热费、基本热费等有关数据,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避免产生矛盾和纠纷。在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初期,供热企业要进行数据的采集分析,以便进一步完善计价收费工作。
五、严格考核,促进供热计量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供热计量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情况通报。要逐步将供热计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供热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财政供热补贴发放考核指标体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热计量工作的有序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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