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3〕6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25263
统一编号
ZBCR-2013-0020026
成文日期
2013-12-14
发文日期
2013-12-1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3〕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建城字〔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安全运行为目的,坚持管理中心下移,努力建设职责明晰、管理规范、覆盖全面、处理高效的城市窨井盖管理机制。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产权人负责”原则。各窨井盖产权单位是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健全管理制度,保障资金投入,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切实消除窨井盖丢失、破损等安全隐患。
2.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窨井盖管理负全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系统管理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窨井盖安全管理全覆盖。
3.坚持“安全至上”原则。各窨井盖产权单位和监管部门要按照“先处理,再协调,后追责”的工作程序,发现安全隐患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二、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监管职责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路灯、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综合管网等各窨井盖产权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所属窨井盖养护、维修和管理责任。因窨井盖破损、丢失造成车辆、行人损伤的,由窨井盖产权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窨井盖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窨井盖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窨井盖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公安、财政、城管执法、房管、公用事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窨井盖管理工作。 城区市政道路上的窨井盖,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市政道路以外,公共场所的窨井盖,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协调管理;居民小区内窨井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指导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城区公园、风景区等公共绿地内窨井盖,由城市园林和风景区管理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其他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居(村)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管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窨井盖,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各区县要认真组织落实好窨井盖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管理职责,尤其要明确城区市政道路以外的道路、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园林绿地等区域的窨井盖管理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加强对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居(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窨井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和奖惩,督促辖区内各窨井盖产权(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提高管护水平,确保辖区内窨井盖安全运行。
三、优化工作措施,提高管理效能
(一)夯实管理基础工作。各区县要按照责任分工,统筹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和产权(管理)单位,对窨井盖进行全面排查,落实权属,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组织开发建立窨井盖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经废弃的检查井,要及时予以填埋;“无主”检查井,经确认后,进行封堵。对现有不具备防盗窃、防坠落、防移位“三防”功能的窨井盖,要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更换完毕;未更换之前,要在2014年汛期前在窨井盖下方加装承重能力在100公斤以上的专用防坠安全网。同时,在检查井内明显部位要增设标牌,标明检查井类别、编号、产权(管理)单位及抢修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建立巡查维修制度。各窨井盖产权(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窨井盖巡查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发现窨井盖缺失、破损的,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针对窨井盖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制定专项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多个产权(管理)单位共同使用同一窨井盖的,各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确定一个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窨井盖产权(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发现窨井盖丢失、破损的,一律“先处理,再协调,后追责”,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要积极研究制定窨井盖建设标准,规范设置技术工法和维护作业标准程序;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对窨井盖产品监管,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具有“三防”功能的窨井盖产品。今后凡新建、改造、更换的窨井盖,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产品和质量鉴定证书,并在窨井盖表面明显部位标明其使用性质、产权(管理)单位等信息;同时,在检查井内明显部位设置标牌,标明检查井类别、编号、产权(管理)单位及抢修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做好设施及档案资料的移交对接等工作。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盖安装必须符合道路施工规范的要求,工程竣工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其他区域,按照窨井盖的使用性质,由相关管理单位验收;窨井盖安全不达标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工作实效
(一)加大保障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分管负责人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窨井盖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市及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为建立和维护窨井盖管理信息系统、窨井盖更新改造、窨井盖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保障。
(二)健全考核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和要求,加强对相关单位、区县窨井盖养管工作的检查,定期对窨井盖管护情况进行通报。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窨井盖管理考核机制,确保形成条促块保、上下联动、互相衔接、共同促进的管理格局。
(三)强化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窨井盖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窨井盖偷盗和损坏后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窨井盖养管工作定期检查情况,对窨井盖维护管理、问题处结工作不到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居(村)委会的作用,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窨井盖的责任意识。鼓励市民通过投诉受理电话、公安“110”联动等方式投诉、反映窨井盖缺失、损坏情况。各窨井盖产权(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电话、服务承诺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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