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3〕11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25259
统一编号
ZBCR-2013-0020024
成文日期
2013-11-30
发文日期
2013-12-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消防工作
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3〕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30日
淄博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山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鲁政办字〔2013〕81号)、《淄博市消防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考核。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文化市场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消防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市公安局根据《山东省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年内重要消防工作任务,于每年6月底前拟定本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细则,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各区县政府。
(二)各区县政府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市公安局。
(三)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区县政府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和自查自评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四)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公安局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五)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考核项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三)实地考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考核工作组应当重点抽查被考核单位完成消防重点任务、被上级督办或者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项。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其依据;
(三)有关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证明材料;
(四)考核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1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不组织、不配合考核工作或者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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