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3〕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20元。各区县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和补助水平。
  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后,各级要按原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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