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13〕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4〕1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4-725253
统一编号
ZBCR-2014-0020008
成文日期
2014-02-26
发文日期
2014-03-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13〕36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4〕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有关工作,结合《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1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管控。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发展及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逐步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依法及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积极探索争取省内挖潜指标的有偿调剂使用。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前提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
二、优化用地格局。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进程。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4.23%。大力推行“飞地经济”模式,通过健全税收分成、强化用地保障等激励措施,鼓励招商引资的新上工业项目集中连片建设、集群发展。
三、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通过复垦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适宜非农建设的区域使用。依据整治规划将未利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的,验收合格,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市财政以净增耕地面积为基准,按平原地区3000元/亩,丘陵缓坡地区4000元/亩,山区5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助。积极推进地下空间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在符合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其他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根据分层利用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地下部分出让价款。对法定义务之外建设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以及利用地下空间面积达到一定程度的项目,政府在项目收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相关部门要拟订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
四、严格标准控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从建设项目立项、用地预审、供地审批、规划设计和施工等环节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进行审核。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标准、指标、考核办法,涉及的用地指标不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城乡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市场配置。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逐步减小划拨供地范围。实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出资)等配置方式。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全面实行网上交易。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城乡规划、用地面积较大的工业项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认真研究对接,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当期用地未达到预定的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分期供地的地块,原则上是控规中确定的完整地块,规划部门一次性或分期下达规划条件,规划范围和拟分期供地地块四至应当吻合,明确容积率、用途等相关指标。分期出让时,土地出让年期与首期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和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企业“圈地”、“囤地”。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批准供应的土地必须是依法取得、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土地。严格宗地供应和利用管理,落实国家住宅用地供应面积控制标准。对不按期开发、拖延开发期限等涉嫌“圈地”、“囤地”及违规抵押融资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六、提高用地标准。建立项目入园联席审查制度,由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一般应分别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8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一般分别不低于520万元/亩、400万元/亩、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一般分别不低于30万元/亩、20万元/亩、20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一般不得低于40%。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要求项目用地单位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定期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评优、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
七、鼓励标准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各类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在原有企业用地上通过提高容积率建设厂房或出租新增厂房应缴纳的有关地方税收,符合规定的可予以缓缴。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企业入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区县政府(管委会)同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盘活低效用地。根据实际,探索研究低效利用建设用地认定标准,并据此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由政府收回、收购的,依法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补偿。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支持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涉及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九、财税调节机制。积极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财政、税务部门逐步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依法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土地保有环节成本,探索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集约用地相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加大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力度。探索实行优惠奖励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政策,市、区县政府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对项目建成达产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大或安置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实施奖励。
十、加强批后监管。规范和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建设条件、出让价格、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加强供后监管力度,加快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通过建设项目跟踪、履约保证金、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核验、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竣工检查核验制度,建设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检查核验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一、严格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建立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逐级考核。积极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评价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现状,测算节约集约用地潜力,为制定相关用地政策、实施城市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土地储备等工作提供依据。逐步探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奖罚制度,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和相关用地政策倾斜;对土地闲置现象严重、处置不及时或因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约谈、挂牌督办;对达不到供地率考核标准的,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并按一定比例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二、拓展创建平台。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并以此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平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规划目标,拓展集约用地路径,创新节约用地模式,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力度,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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