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4年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4〕1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4-725245
统一编号
ZBCR-2014-0020006
成文日期
2014-02-25
发文日期
2014-03-0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2014年扬尘污染
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4〕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2014年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5日
淄博市2014年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不断降低PM10和PM2.5污染浓度,减少雾霾天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淄博的决定》(淄发〔2012〕7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和建设生态淄博为目标,以减少颗粒物污染为重点,坚持“党委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部门联动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考核,全力打好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推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提高改善,实现省市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城区建设扬尘防治
要按照全市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好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下大气力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工地、房屋拆除工地、建筑渣土运输撒漏、城市道路扬尘治理,积极推进城区绿色屏障建设和城市供热煤改气工作的落实,高标准完成集中治理任务,活动结束后要搞好考核和总结表彰,并建立长效机制,使城区建设扬尘治理常态化。
(二)露天矿山开采加工储运扬尘污染防治
1.各区县要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62号)精神,负责辖区内露天矿山扬尘防治监管和组织开展露天矿山生态环保限期治理工作,督导露天矿山企业按时限和规范完成整改任务。市政府成立督查验收组,进行督查验收。对通过督查验收的企业,允许按照《淄博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对未按期完成环境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3月底前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停和取缔,职能部门收回相关许可证。
2. 严禁在“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开采矿山、石料加工和储运。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已关停矿山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等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物流园区和煤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所有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场所和粉性物料堆场、货场的场地、道路必须硬化和建设固定洒水降尘设施;储存经营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粉性物料必须建设固定防风抑尘网或采取车间式全密闭措施;物料运输必须采用密闭罐车运输或采取高标准的密闭措施;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中心城区物流园区和煤炭等粉性物料经营场所要全部搬迁至外环路以外。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和混凝土搅拌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各区县要按照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山东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第二批)名单的通知》和市环保局《关于下达2014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淄环函〔2013〕185号)有关要求,明确责任、严密组织、加强督导、狠抓落实,确保全市149家重点企业实现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以“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为目标,积极开展全市混凝土搅拌企业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活动,严格执行《淄博市商品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规范》,5月底前完成集中治理任务,6月中旬组织验收。
(五)露天烧烤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
各区县要继续抓好《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9号)的贯彻落实,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都要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禁止在城市市区露天烧烤食品。各区县5月底前要组织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彻底解决油烟污染和扰民问题。
(六)重点镇(办)扬尘污染防治
各重点镇(办)要强化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突出抓好辖区内土小企业清理取缔和露天开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配备必要的机扫、冲洗车辆,加强辖区内主要道路的冲洗保洁;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垃圾清理、禁烧和背街小巷清扫、洒水等保洁工作。要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保证辖区环境任务顺利完成。
(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和《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及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机动车管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1.严格落实黄标车禁行制度。按照省、市部署要求,禁行区主要路口设置黄标车禁行标示,强化对黄标车禁行区域的管控,及时查处黄标车和高排放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行禁行区域的违规行为。对闯禁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车辆实施严格处罚。
2.认真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环保、财政、公安、商务、交通等部门要协调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2015年年底前,分四个阶段完成黄标车淘汰报废任务。
3.要发挥环检线、固定遥感设备和机动检测车综合作用,落实机动车环检、安检、车辆信息统计分析和高排放车辆查处工作,全面掌握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依法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新购及外地市转入我市二手车过户等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对违反规定不经过环检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安检,逐步实现与公安数据联网和安检前置。加强网络监控平台建设,年内完成新建固定遥感检测设备两套和市级平台升级,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
4.按照淄博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油库、油罐车、加油站三级治理,污染物排放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月份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区县油气回收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依法责令停产治理。
5.加强车用燃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汽车油品质量达到国IV标准。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在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督导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抓好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
(二)责任分工
1. 各区县政府和镇(办)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全面负责各自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2.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负责落实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行问责。
3.公安部门负责在主要交通路口划定黄标车、大货车等污染车辆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依法查处城区内无牌、无证和冒黑烟等违法行为及限行区域内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新购机动车和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地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登记标准,否则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有关工作。
4.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规范符合条件的开采矿山实施生态开采;组织督导露天矿山生态环保治理有关工作;督导废弃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生态恢复;严格查处违法开采和私开乱挖行为。
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区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现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城市、城郊和中心镇的道路硬化和空闲地绿化工作,实现“行车路必硬化,空闲地必绿化”的目标。抓好全市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并形成长效机制。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分管道路的冲洗保洁;设立检查站,加强对城区外超限、超载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的查处。公路建设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公路两侧及料场、弃渣场的生态恢复。要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等重要监管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做好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抓好“森林围城”工作,加强荒山造林和城乡交界地带道路河岸的绿化和工业园区周边绿化,建立城区间和城乡间的绿化隔离带;绿化施工时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对产生的渣土要做到日产日清,并采取密闭运输措施。
8.环保部门负责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好无尘化清洁生产活动;牵头组织好露天矿山生态保护整治,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黄标车禁行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等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通报;抓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及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监督管理。
9.工商和质监部门负责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油品质量达到国Ⅳ标准。
10.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施工单位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路面洒漏污染的违法行为;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乱堆乱倒和垃圾焚烧及城区内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禁止城区内露天食品烧烤,依法查处随意倾倒垃圾和建筑渣土的行为。
11.煤炭部门负责做好煤炭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扬尘防治工作;加大建成区及周边煤炭经营点的规范管理,对无证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炭经营站点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囤煤场所粉尘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所有煤堆必须设置喷淋、围挡和覆盖,严禁露天堆放。
12. 房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扬尘污染的防治。按照建设围挡、湿法拆迁要求组织扬尘防治,对拆迁后土地,1个月内不使用的,督导有关单位组织裸露土地绿化或采取其它防尘措施。
13.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加快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进度,进一步提高天然气普及率,重点做好城区内供热管网建设,加快生活、供热、商品用气置换工作进度。
14.供电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扬尘污染综合防治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美丽淄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防治任务。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区县政府,各镇(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将防治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防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措施、严格考核。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情况实行每月调度、检查、通报,半年督导,年底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通过媒体公布,并列入对区县和各有关部门环保年度考核内容。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扬尘污染严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的单位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也要建立组织调度、考核通报和问责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大力宣传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宣传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各区县、各镇(办)和企业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群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取得新成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1.区县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任务分解表
2.市直部门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任务分解表
3.重点镇(办)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任务分解表
4.全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重点镇(办)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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