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4〕8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4-725242
统一编号
ZBCR-2014-0020027
成文日期
2014-08-07
发文日期
2014-08-08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治理淘汰黄标车
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4〕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7日
淄博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为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和《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努力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淘汰黄标车进程,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统一。
二、工作任务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截至2014年7月29日,全市共有黄标车72681辆。为确保按时完成淘汰黄标车目标任务,2014年下半年要淘汰现有余量的45%,剩余任务2015年要全部完成。
三、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的和自2013年5月1日起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出台黄标车“黄改绿”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车辆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由“黄改绿”,提升工作成效,“黄改绿”数量列入已淘汰黄标车数量。
(二)先城后乡。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市建成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三)先公后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率先淘汰黄标车,引领个人加快淘汰步伐。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力争2014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国有企业力争2014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的60%,2015年上半年完成全部淘汰任务。
(四)先营后非。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限制使用,先行淘汰营运黄标车。2014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的45%,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部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
(五)补管并重。各区县要立足实际适度提高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加大黄标车限行管理和交通违法处罚力度,通过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综合施策,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提高治理淘汰工作成效。
(六)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负总责,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进一步细化措施,完善机制,积极推进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措施
(一)深入摸底排查。市公安部门要抓紧梳理黄标车信息,建立全市黄标车数据库。分别将相关黄标车数据下发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为清理淘汰黄标车夯实数据支撑。
(二)严格登记管理。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三)严格通行管理。按照《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由市建成区扩大到县级市城区以及高速公路” 的规定,在我市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区域。开展集中治理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查处黄标车、无标车、报废车、冒黑烟车和未检车辆,严格依法处理。环保部门环保监测系统和公安机关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实现联网,依托城区交通出入卡口和监控设备,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
(四)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五)严格检验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六)严格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由公安机关牵头的黄标车淘汰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化管理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公安机关要会同环保部门对黄标车进行排查摸底,完善限行政策,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格黄标车源头管控。环保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台帐管理、路面限行等各项治理淘汰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调动群众提前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汽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黄改绿”的政府补贴政策和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经营黄标车淘汰力度,从严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全面摸排和清理出租、客货等各类营运黄标车、报废车。商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政策规定和黄标车提前淘汰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为单位、企业、群众淘汰报废黄标车提供便利条件。工商部门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检验设备检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与资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在汽车制造等环节积极推广应用尾气减排新技术。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有关治理淘汰黄标车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市政、环卫、园林、建筑工地等单位、场所的督导检查,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黄标车用于施工。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措施扎实有力,信息渠道通畅,推动治理淘汰工作深入开展。自8月份起,每月25日前,各区县、各相关部门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情况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严格执行《淄博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淄环发〔2013〕157号),强力推进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落实每周通报排名制度,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市政府将约谈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检验、回收拆解、“黄改绿”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提升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争取社会特别是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全市黄标车淘汰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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