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一费制”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建设项目“一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4日

 

淄博市建设项目“一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和降低审批收费的意见》(淄政发〔2013〕2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3〕10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一费制”试点,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作机制
  建设项目“一费制”(以下简称“一费制”),是指对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应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各项保证金等,由市财政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统一核算,实行“一次性”收费,形成“建设单位申报、审批单位告知、财政窗口核算、代理银行收费、办结统一结算、资金及时分割”的运行机制。
  二、试点范围
  建设项目“一费制”适用于《淄博市建设项目收费目录》中所有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联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依法征缴。首批纳入“一费制”管理试点的收费项目共6项,其中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3项政府性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绿化补偿费1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续纳入“一费制”管理的收费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工作原则
  (一)规范运作原则。征缴工作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征缴地点、统一征缴时间、统一征缴时限、统一征缴流程。
  (二)权责不变原则。坚持“三个不变”,即政策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审批单位经费供给渠道不变。
  (三)提升效能原则。通过简化征缴程序,实行集中办理,压缩办事时限,有效降低成本,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四、实施步骤
  (一)试运行阶段。在实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前提下,市财政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收费窗口”,公示收费项目征收依据、核算标准、征缴程序。自2014年4月15日起,新的建设项目涉及的首批纳入“一费制”管理试点的6项收费项目,统一纳入建设项目收费窗口进行核算,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
  (二)电子审批阶段。建立格式统一、分类明确的建设项目“一费制”核算—制单—缴纳—记账电子网络系统。按照项目收费标准,实现执收窗口核算系统、制单系统和代理银行收费系统联网。财政审核窗口与相关收款银行建立相互对应、严格一致的工作台账和账务核算系统。
  (三)全面推行阶段。在试运行基础上,循序渐进,不断规范、调整“一费制”征缴范围,全面实现系统联网、电子审批,按照“一次征收,办结结算,及时分割”的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项目收费系统。
  五、工作流程
  (一)资料报送。建设项目联审会议2日内,各相关审批部门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提报本部门审批意见,其中须注明涉及本部门审批的收费事项(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填制《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认定表》,同时,送建设项目收费窗口。缴款单位(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建设项目收费窗口,一次性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缴费手续。
  (二)项目核算。建设项目收费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对缴款单位(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核算应缴纳的费用,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同时告知缴款单位(人)缴费。
  (三)证件发放。缴款单位(人)接到缴费通知后,到收费窗口领取《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认定表》及“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缴入同级国库。缴款单位(人)缴费后,持代收银行盖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领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四方对账。建设项目收费窗口、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各审批部门、各代理银行应于每月末、季末、年末对相应收费项目进行账务核对,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减免缓办理。建设项目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办理。需减免缓的缴费事项,由收费窗口根据缴费单位(人)申请,按照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后执行。按照政策先征后返的,必须先行缴纳。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建设项目“一费制”的收费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专门的收费目录,公开收费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结果。
  (二)实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收费窗口、各代理银行要按照建设项目“一费制”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建立内控机制和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三)实行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收费窗口、各代理银行要增强服务意识,公开服务承诺,主动向申请人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配合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工作。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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