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新区范围内村庄发展

预留地相关政策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新区范围内村庄发展预留地相关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淄博新区范围内村庄发展预留地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淄博新区建设步伐,保障村民长远利益,促进村庄可持续发展,现对新区范围内村庄发展预留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新区各村预留地面积,以2003年市政府对新区土地预征时确定的各村预留地面积(含安置用地和旧村腾空地)为基准。
  二、2009年之前实施旧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不能满足新村建设资金需求的村,允许部分本村预留地按规定办理土地征收,由政府统一出让,出让收益用于弥补新村建设资金缺口。具体出让方案由张店区政府负责制定,淄博新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办”)会同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予以确认。
  三、2009年之后实施旧村改造、享受市政府“两区三村”改造扶持政策、且腾空地收益不能满足新村建设资金需求的村,允许部分本村预留地按规定办理土地征收,由政府统一出让,出让收益用于弥补新村建设资金缺口。具体出让方案由张店区政府负责制定,新区办会同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予以确认。
  四、未进行旧村改造的村庄,其预留地优先用于新村建设,旧村改造享受市政府“两区三村”改造扶持政策。腾空地收益不能满足新村建设资金需求的,允许部分本村预留地按规定办理土地征收,由政府统一出让,出让收益用于弥补新村建设资金缺口。具体出让方案由张店区政府负责制定,新区办会同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予以确认。
  五、各村满足新村建设之后的剩余预留地,用于引进或自建大型高端经营性项目。按照项目法定建设程序,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后,由规划部门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具体位置,国土部门落实用地指标,张店区政府统筹实施;其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用地的40%。对引进类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允许本项目用地按规定办理征收,由政府统一出让,并以土地出让收益入股或确定固定收益,用于保障村民长远利益。对自建类项目,经营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用于保障村民长远利益。
  六、在预留地内已建或拟建大型高端经营性项目,需进行土地出让的,出让程序及收益分配方式,参照第五条执行。
  七、本政策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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