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毒农药统一经营储备管理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4〕11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25230
统一编号
ZBCR-2014-0020039
成文日期
2014-12-30
发文日期
2015-01-0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高毒农药统一经营储备管理的意见
淄政办字〔2014〕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毒农药的管理,规范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秩序,严控高毒农药适用范围,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以全面落实《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为契机,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根本目标,通过建立高毒农药经营、储备管理制度,推行统一经营、统一储备、集中管理、专业服务的方式,从源头上加强高毒农药管理,严控高毒农药的经营、使用,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体系,推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配送,实行实名制购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高毒农药统一储备使用管理制度,推行统一储备、集中管理、专业服务、直供直施。做到全市高毒农药经营、储备信息100%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可保证。
三、主要内容
1.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
凡是没有实行在全部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区县,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定点经营单位原则上一个镇不超过2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和本区域内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提出初选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实行高毒农药统一经营制度。
成立全市高毒农药配送中心(以下简称配送中心),负责全市高毒农药的统一配送和管理。全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高毒农药,由配送中心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配送、统一结算,在区县域内统一价格。配送中心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生产厂家、农药品种、批次要进行公示,确保配送价格不高于同类产品周边地区的价格水平。
3.实行高毒农药统一储备制度。
凡是实行在全部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制度的区县,必须建立高毒农药储备制度。委托配送中心统一储备、集中管理,必要时可以在区县设立储备点。区县农业、林业、粮食、卫生、供销等部门单位,对辖区内高毒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明确各类高毒农药的需求量、用途、用药时间等,科学制定高毒农药年度储备计划,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储备计划提报给配送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配送中心根据区县提报的储备计划组织储备,并按高毒农药的管理规定,严格储存管理,按区县的使用需求,提供专业化服务,直供直施。除配送中心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储备高毒农药。
4.加强高毒农药的经营、储备管理。
(1)经营、储备高毒农药要严格执行农药告知制度,配送中心、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应将经营、储备农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所在区县农药管理部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进货来源证明。
(2)高毒农药实行条码管理。配送中心要建立高毒农药追溯管理制度,实行条码管理,将条码贴在高毒农药的最小独立包装上,一瓶一码、一袋一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网点要统一配备扫码枪和计算机等工具。
(3)储备高毒农药要在包装上加贴统一的高毒农药储备标示,作为进行防治大型病虫鼠害及其它需要使用高毒农药等储备之用,不能流入市场经营。
(4)经营高毒农药要严格执行实名制购买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建立进销货台账,销售高毒农药要索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购买者说明适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负责回收高毒农药容器和包装物;高毒农药购买使用者,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并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高毒农药经营、储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区县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关领导机构,研究分析和解决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储备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2.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市场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全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布局规划以及本《意见》实施细则,负责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进行监管,对高毒农药经营使用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对违法经营使用高毒农药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市工商局负责对定点经营网点的经营范围进行监管,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安监部门负责对经营品种含危险化学物品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农业、林业、粮食、卫生、供销等部门负责指导区业务部门制定高毒农药储备计划;市供销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毒农药经营、储备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储备高毒农药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贴。
3.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规范化经营使用水平。充分利用宣传媒体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安全经营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的良好氛围。加强对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定点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的法律法规、使用技术、使用范围和销售规定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对安全、合理使用高毒农药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品种,加快高毒农药的更新换代或使用替代品种,规范用药范围,逐步淘汰落后品种。做好农户生产种植面积和相关数据的核实工作,对使用高毒农药的农业经营主体全部落实到位、全过程跟踪监督。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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