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4〕11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25227
统一编号
ZBCR-2014-0020040
成文日期
2014-12-31
发文日期
2015-01-0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4〕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给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淄博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强度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地价款。项目总用地面积是指国土部门综合考量项目单位用地诚信记录、新上项目分期建设方案和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等各项因素,对项目用地规模严格进行预审评估,依据预审评估结果予以配置的土地要素指标数额。
投资强度监管是指工业项目从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淄博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认定实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评价制度。
第五条 进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开发区以外的各类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标准执行。现有企业投资强度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新上项目不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通过内部存量土地挖潜解决。
第六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保、统计、规划等部门对各区县落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情况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企业投资强度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技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工作,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实行全过程监管,坚持事前控制、事中预警、事后评价相结合。
第八条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实行事前把关。项目前期阶段,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依照职责,按照《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立项规划阶段,组织召开项目联审会议时,重点审查土地投资强度、项目投资估算、建筑和设备投资清单等。审查通过后,按照程序予以立项。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需排出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报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第九条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实行事中预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区县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批多建少或不符合规划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计划推进的情况;检查项目财务支出情况,是否存在投入与支出严重不相符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实行事后评价。工业项目按规定竣工、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工业用地项目评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二)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六)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根据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照职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投资评价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指标是否符合核准(备案)文件要求,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强度情况;
(二)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要求;
(三)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由区县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价,将评价意见函告同级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三条 由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由市各相关部门确认后,函告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批复文件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完成整改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第二次复核;整改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竣工土地核验。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按时开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按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六条 实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违约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未如期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项目用地单位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同时将项目单位违约情况计入《国土资源管理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投资强度审核数据失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强度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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