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4〕5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4-725226
统一编号
ZBCR-2014-0020022
成文日期
2014-05-26
发文日期
2014-05-27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4〕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淄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淄博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铀(钍)矿、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4.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4.3较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1.4.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境内可能发生的或危及淄博市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外市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市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6 应急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资源共享,快速高效地处理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辖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辐射事故应急保障组、区县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辐射事故应急保障组,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等部门的有关专业应急技术人员组成。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2.2 职责
2.2.1 组织机构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关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山东省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制定和修订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练;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指挥和协调各有关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负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承担一般辐射事故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由市环保局负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医疗和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市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市有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必要时,提出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或动用部队的建议。
市辐射事故应急保障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做好各种必要的应急保障力量与物资器材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能及时提供保障。
区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了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状态和发展趋势;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控制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责任的初步调查以及被照射人员的救护工作,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2.2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环保部门和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公安部门: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
卫生部门: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医学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对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人员培训的经费保障等。
环保、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具体人员和联络方式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3.1 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于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于2小时之内报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直至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应向上一级政府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
3.2 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后,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现场调查、监测和保卫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的启动工作。
3.3 应急响应的终止
3.3.1 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3.2 应急响应终止
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为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辖区担负的应急响应任务,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发生类似事故;评价辐射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做好善后工作;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经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于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同级政府;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 培训和演练
4.1 培训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每年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4.2 演练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各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应当完成制定下一年度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报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应负责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
5.2 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
5.3 制度保障
5.3.1 值班制度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5.3.2 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
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5.3.3 事故总结报告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于2周内报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6 其他
本预案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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