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令第94号

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

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14〕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生态淄博为目标,以提高煤炭质量、防治煤炭污染为重点,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和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煤炭清洁利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政府作为本区域煤炭清洁利用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本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格督导考核,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力争全市煤炭污染得到根本治理。
  二、基本目标
  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逐年削减煤炭用量;严格储煤场地监管,强化煤炭清洁利用,逐步减少煤炭扬尘污染,确保达标排放。到2016年6月底,各类储煤场地实现规划目标、达到标准要求并规范管理,煤炭扬尘污染得到基本治理,燃用煤炭质量指标全硫含量控制在0.9%以下、灰分控制在20%以下。到2017年年底,各类储煤场地环保设施健全完善,扬尘污染得到根本治理,燃用煤炭质量指标全硫含量控制在0.8%以下、灰分控制在16%以下。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储煤场地统一规划。根据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结合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淄博市储煤场地布点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集中住宅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等环境敏感点周边和出境河流两侧2公里范围之外的现有储煤场地,经区县政府同意可纳入市储煤场地布点规划。各区县要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储煤场地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煤炭局;市煤炭局要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储煤场地布点规划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每个区县原则规划建设(新建、改扩建)1-2处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引导煤炭经营企业统一入驻经营性储煤场地,实现集中经营。
  (二)规范提升储煤场地建设。加强储煤场地管理,依法清理无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地,按照《淄博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见附件2)要求,健全完善储煤场地防风抑尘、喷淋降尘、进出车辆冲洗等设施,改造储煤场地排水沉淀系统,硬化场地道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储煤场地扬尘污染。2014年年底前,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煤炭的储煤场地进行清理;2015年6月30日前,对不符合《淄博市储煤场地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地进行清理;2015年年底前,依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储煤场地。
  (三)严格控制煤炭质量指标。严格煤炭销售、使用质量指标,从源头上控制煤炭污染物排放。鼓励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支持开发和推广清洁燃煤技术。居民生活用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使用低硫低灰煤炭或者添加固硫剂的型煤。充分发挥煤炭经营协会作用,加强与重点产煤地区的联系合作,积极组织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符合本市质量指标的煤炭,严把煤炭入口关。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煤炭质量检测制度。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购销煤炭须每批次进行煤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指标要求的,必须进行技术处理并重新检测。市、区县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对煤炭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原则上区县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煤质抽检,市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煤质抽检,抽检结果作为执法依据。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启用备份样品进行检测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申请检测单位承担。
  2.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及时向区县报送每一批次的煤质检测信息和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煤质检测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检测不合格经技术处理后的煤质检测信息也要及时报送。各区县将企业报送的煤质检测信息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煤炭局备查。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要建立购销台帐,载明煤炭购销数量、渠道以及煤炭检测时间、单位和煤炭全硫含量、灰分、发热量等检测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市及区县要建立信息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3.联席会议和联动执法制度。要定期召开煤炭清洁利用联席会议,研究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执法联络员,按要求参加联动执法活动。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煤炭等部门要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案件办理动态和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违法行为的对策和机制,协调办理违法违规案件的移交,真正实现违法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联动执法效率。
  4.督导考核和问责制度。市对各区县煤炭清洁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月调度、季检查、半年督导、年终考核,纳入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煤炭清洁利用和污染防治实行问责制度,对经检查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区县5起(处)、镇(街道)3起(处)未明确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管人员、清理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储煤场地,对区县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未履行煤炭清洁利用监管职责造成煤炭污染事件,影响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县、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市民举报煤炭清洁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包括煤炭扬尘,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储煤场地不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煤炭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撒漏,煤炭质量指标不符合本市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等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涉嫌违法行为线索严格保密。市煤炭局举报电话:0533-2850911,地址:张店区南西六路15号。各区县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保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具体负责协调调度、联合执法、督导考核等工作,市煤炭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也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落实监管人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监管职责。市及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管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合作,适时组织煤炭清洁利用专家,对我市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决策咨询,使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治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更具针对性。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煤炭清洁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淄博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
       3.淄博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附件1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庄   鸣(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东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范桂君(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洪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以琦(市煤炭局局长)
  成   员:王   瑛(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悦杰(市委经信工委副书记)
           宁治坤(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天长(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刘云龙(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成(市规划局副局长)
           邹宗森(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吕丕军(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磊(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红(市煤炭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董以琦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淄博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储煤场地建设管理,防治煤炭扬尘污染,根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分类规范管理、减少扬尘污染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性储煤场地、煤矿企业储煤场地、燃煤单位储煤场地;经营性储煤场地包括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以及企业自有的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
  二、建设标准
  (一)防风、抑尘
  1.储煤场地周边设置挡风墙、防风抑尘网等设施,防风抑尘设施要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2米以上(全封闭储煤场地除外)。
  2.场地内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或移动式喷淋设施。
  3.场地出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装置。
  (二)场地、道路
  1.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储煤场地和进出道路必须硬化,煤矿企业储煤场地内外道路必须硬化。
  2.经营性储煤场地出口处设置20米减速带。
  3.场地周边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回收喷淋及煤堆渗出的煤泥水。
  (三)监测、监控
  储煤场地场院、煤堆、装卸点、进出口等重要场所设置视频监控和粉尘传感器,并与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联网。
  (四)民用型煤和季节性储煤场地 
  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布局,逐步规范民用型煤、民用季节性储煤场地管理。储煤场地周边要设置围挡,煤堆要用防尘网等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三、场地管理
  (一)储煤场地要保持清洁,无积尘、扬尘。要定时洒水,降低起尘量。储煤场地露天存放的煤堆必须使用防尘网等覆盖。
  (二)煤炭装卸要采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尽量降低落料高度。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储煤场地要增加洒水频率,停止装卸作业。
  (三)煤炭运输要采用厢式车辆或遮盖、限载等防尘措施,防止撒漏造成二次扬尘。皮带输送机必须采用封闭式走廊皮带传输。
  (四)严格对出场运输车辆车胎、车体冲洗,避免车辆带出煤泥、煤尘污染道路。煤泥水经沉淀池澄清后清水回用,严禁将含煤废水随意排放。
  (五)储煤场地地面及进出口道路要进行经常性的清扫、冲洗,保持清洁、无积尘。
  (六)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确保运行正常可靠。
  (七)场地内及周边要采取种植速生乔木等方式,防风抑尘、美化环境。

 

附件3

 

淄博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为加强煤炭质量监管,促进煤炭清洁利用,按照《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经营、燃用的煤炭质量指标规定如下:
  一、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指标:禁止全硫含量高于3%、灰分高于30%、热值低于5000大卡的煤炭进入本市。
  二、燃用单位的煤炭质量指标: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用煤炭全硫含量不超过0.6%,灰分不超过15%;有脱硫设施的,燃用煤炭2015年底前全硫含量不超过1%,灰分不超过25%。
  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燃煤锅炉进行改造的,由经信、环保、质监、煤炭等部门对改造后的锅炉进行检测验收后,合理确定燃煤质量指标。
  四、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供应本市燃煤单位直接燃用的煤炭,必须符合本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五、燃煤单位燃用的煤炭质量经抽检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抽检频率,并依据《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六、煤炭的采样、样品的制备和检测办法由市煤炭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
  七、煤炭质量指标要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技术条件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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