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学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建立健全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突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消除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使中小学生校外食品安全、住宿安全、治安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得到有效提升,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二、职责分工

(一)区县政府职责:

对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强化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加强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公示制度,将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纳入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问题。组织开展以学生安全为主题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关心学生成长、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承担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统一组织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告知性备案工作,建立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台账,加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区县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辖区各学校、向社会公告。督促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签署《安全承诺书》并落实到位。建立定期联合检查制度,确保每学期开学前、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填写《淄博市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季度检查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火灾、踩踏、食物中毒、传染疫情等安全事故发生。

(三)部门职责:

1.教育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场所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备案且符合开办指导规范(见附件1)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劝导学生和家长不参加未备案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2.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建筑面积在300㎡(含)以上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对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纳入辖区派出所重点监管场所进行备案检查。督促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全面落实治安消防措施。

3.卫生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确保房屋质量合格,对需要查询工程备案登记手续的及时提供查询情况。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制定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7.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学生校外托管场所使用具有合法房产证书或具有合格质量手续的房屋,不得使用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

8.妇联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社区法制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三、明确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要求

(一)开办程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由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到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淄博市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备案表》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查,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出具意见,《备案表》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存。对符合开办指导规范(见附件1)的,由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告。在宿舍区、居民楼开办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应先取得所在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的同意,不应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二)开办规范。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有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提出开办指导规范(见附件1)。各区县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简便、易行、管用的实施细则,统一编印《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承诺书》和《开办者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协议》示范文本及有关制式材料,抓好贯彻落实。

(三)开办责任。开办者是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开办规范,积极改善经营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合法性证书或证明文书,严格落实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明确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法律责任

(一)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生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未按照本意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强化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积极主动参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各类监管活动,确保履职到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及时排查、整治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二)公开信息,加强监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学期开学前、每季度联合检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后,及时将备案的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名单报告区县政府,通报各有关部门和辖区各学校。对符合开办指导规范(见附件1)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应当通过在学校门口张贴公告、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将科普宣教工作延伸到学校、社区、农村和家庭,引导和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进行监督、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四)长效推进,标本兼治。统筹规划学校食堂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广大学生创造更加优越的学习成长环境。

本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1.淄博市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指导规范

          2.淄博市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备案表

          3.淄博市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季度检查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4日

 

附件1

 

淄博市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指导规范

 

一、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1.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人均就餐面积不得少于1.5㎡。

2.具备自来水,冰箱、冰柜,消毒柜、池、盆等设施设备。

3.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供应生食海产品、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等。

4.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豆角(四季豆)等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避免生熟交叉污染。

5.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

6.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00g,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7.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

8.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公共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1.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午休场所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定期对公共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3.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4.建立午休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5.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场所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6.发生传染病疫情处置不力的,卫生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的,卫生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场所安装每100㎡(面积不足的,按100㎡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场所房间内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配备足够的逃生辅助设施(逃生面罩),设置在三层的场所至少配备一个缓降器。

2.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4.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

5.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配置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6.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7.应在学生就餐、午休场所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8.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逃生滑道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四、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1.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2.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3.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开办者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3.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4.确保学生就餐、午休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

5.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校外托管场所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6.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外托管场所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校外托管场所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1.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4.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消防、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5.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事件时,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校外托管场所人员和财产安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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