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5〕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粉尘排放和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预拌砂浆是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全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及主体未验收的建筑工程,其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施工许可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

二、明确分工

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预拌砂浆资质、生产、质量、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扎实推进。

(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预拌砂浆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核实建筑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依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适用范围,给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

(二)公安部门负责预拌砂浆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企业资质管理和预拌砂浆在建设施工中的使用管理,负责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营运资格管理工作。

(六)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规范管理工作。

(七)质监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预拌砂浆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的查处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预拌砂浆企业准入。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我市环境保护、交通状况、建筑规模等要求,依法取得国家规定资质方可生产,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预拌砂浆产品拟进入建筑工程使用的,生产企业应将基本信息录入“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在资质、诚信和施工现场砂浆质量等方面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产品质量管理。预拌砂浆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标准计量、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管理,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确保产品质量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2010)标准。预拌砂浆企业不得另行设立分厂、分站、分生产线等。

(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按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概算,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

2.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或报价时,要按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报价,施工前应核查预拌砂浆企业资质、诚信登记、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对预拌砂浆留置试块并送检,施工中严格执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原则上不得使用袋装干混砂浆,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拌砂浆。

3.监理单位要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使用无资质、无诚信登记、无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砂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报告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施工许可前缴纳改为施工许可后半年内缴纳。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砂浆专用设施和散装设备,以及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通过的,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扶持。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普通干混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达到70%以上,运输设备应保持外观清洁,避免沿途污染。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处罚。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处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审退,工程不得参与“绿色建筑”和“柳泉杯”“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活动,并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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