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5〕2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25212
统一编号
ZBCR-2015-0020007
成文日期
2015-03-30
发文日期
2015-04-1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5〕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在建项目),不再缴存配套预存款;执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5〕8号)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预留5%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监控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予以全额解控。
二、2015年4月1日以前已缴存配套预存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配套预存款监管工作。
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40号)自2015年4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工作衔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切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五、之前涉及配套预存款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9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