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5〕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在建项目),不再缴存配套预存款;执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5〕8号)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预留5%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监控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予以全额解控。

二、2015年4月1日以前已缴存配套预存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配套预存款监管工作。

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40号)自2015年4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工作衔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切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五、之前涉及配套预存款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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