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5〕3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25204
统一编号
ZBCR-2015-0020008
成文日期
2015-04-04
发文日期
2015-04-1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的意见
淄政办字〔2015〕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全面落实企业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坚持“政府推动、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从严监管”的原则,指导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促使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懂法守法、诚实守信,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任务目标
(一)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本企业的食品药品安全负直接责任。企业要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授权制度,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首负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风险管理、质量内审等活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符合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等。建立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与其生产食品药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检制度,强化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成品出厂等各个环节的自主检测能力, 规范自检行为,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真实、有效。规模以上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快检室,购置必要的快检设备,强化快检能力建设。
(三)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要全面实行原辅料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记录制度,形成上下游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食品药品经营企业要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把好食品药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食品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要求运输、贮存、销售食品药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有效期的产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食品药品销售记录。食品药品批发做到来源可查、质量可查、去向可查;食品药品零售做到进货有台账、登记全、信息准、可追溯。
(四)建立完善诚信体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要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符合标准,发现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
(五)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托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自发形成行业共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大力支持行业制订完善行规行约,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及时反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诉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规范食品药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药品质量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授权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授权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对产品配方、原辅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放行等实行“全过程”签字负责,切实解决企业管理层“人人负责、人人无责”的问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食品药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GMP(良好生产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动态监控及风险预警预报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警源分析、警兆辨识分析,风险响应和风险监控预防,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
(二)严格落实产品召回、下架退市制度。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予以处罚。食品药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有效期药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建立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必备条件等要求,依法制定严格的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把准入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准入。加强准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后续监管,发现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应依法处理。完善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责令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对存在的行业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开展整治,规范行业发展。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快建立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探索实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建设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及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五)加大服务力度。大力宣传推介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支持和把关力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控制标准体系。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和检验技术等培训和咨询服务,引导企业依法依标生产经营和严把食品药品质量检验关;针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指导企业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大力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技术保障能力和公信力,完善检验方法,规范检验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做到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
(六)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开展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行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督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和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引导科学消费,支持理性维权,树立全社会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营造共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牢固树立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机制,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切实履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从根本上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二)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各方作用。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辖区企业和工作实际,细化具体操作措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企业主体推进、社会群体监督”的良好氛围,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积极探索推进,逐步完善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成效,逐步完善食品药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本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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