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设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5〕6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25203
统一编号
ZBCR-2015-0020010
成文日期
2015-05-18
发文日期
2015-05-2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企业设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企业设立程序,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在我市推行企业设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三证合一”是指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需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采取“一窗受理、协同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的工作模式,即在不改变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审批职能和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的前提下,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工商营业执照合为一体,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编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实施办法
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平台,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三证合一”综合受理登记窗口,负责统一办理“三证合一”的受理、发证等工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是“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参与部门,负责登记工作中各自分工的办证审核和信息处理等工作。
“三证合一”工作过程中,企业发生变更登记既可以按上述办法施行,也可以按原有各证照管理方式操作;企业注销程序仍按原管理方式实施。
三、工作要求
推行企业设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法制办、市编办要加强与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确保“三证合一”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加强部门互认。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统计等部门和市域内各金融单位在办理涉及企业有关手续时,应对“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企业另外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是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本区县的改革工作,加快推进本区县的改革。四是抓好工作落实。市法制办、市编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快改革推进力度,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本通知自2015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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