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5〕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25199
统一编号
ZBCR-2015-0020005
成文日期
2015-03-02
发文日期
2015-07-1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基本建设程序
(一)严格建设手续办理。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手续审批部门不得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额外条件。限额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严格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专篇列入重点审查内容,对设计深度不够、节点做法不细、未落实常见问题治理措施的,不予核发审查合格证书。施工过程中,对包括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在内的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规范招投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招标人设立的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严禁以提供差异信息、限定区域和业绩等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安全文明措施费、监理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适当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减化手续办理时限,增强市场调节作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可直接发包给具备相应条件的装饰装修企业。
二、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明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要落实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勘察面积5千平方米或建筑物高度30米以上或勘察条件二级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在勘察成果报审表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要坚持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的设计要求,严格执行建筑抗震、防火标准。积极推行绿色建筑,2015年起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不得另行发包。要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背离备案合同另行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使用无资质队伍或个人的,依法由其承担质量、安全、工资支付方面的责任。
(三)狠抓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建设合同要求,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未按规定配备人员,未到位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突出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图纸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竣工后,要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七方主体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应将包含七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在内的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设计使用年限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外,要追究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五)落实检测机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依据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发现参建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其依法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大建筑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对违法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属政府投资的,停止资金拨付。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有关单位要予以配合,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区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合并的,每人监督工程面积不宜超过5万平方米。要建立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工程涉及其他部门的,要相互通报、相互配合、协同查处。违法建筑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顺序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镇政府要明确管理机构,设置建筑工程专管员,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工程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限额以下村镇建筑工程,镇政府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对限额以上村镇建筑工程,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督促建筑工程按要求办理建设手续。未办理建设手续的,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区县政府要将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纳入对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二)强化现场质量安全控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行为监督与实体检查并重的原则,严格检查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情况、七方责任主体及其现场负责人的质量安全履职情况,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解决责任主体单位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技术人员配备、工作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
强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工序组织施工,满足质量要求。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履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并严格实施,涉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主要施工节点,企业质量安全机构要实施重点监控。项目经理要切实履行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项目开工前,开发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或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要有结构和装饰实物样板展示区,规模以下工程要有样板间,实行可视化交底,全面落实防治技术措施,逐步解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三)严格建筑材料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做好建筑材料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公安部门要抓好流通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和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规范检测机构行为,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加大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监控力度,督促建设各方严格按规定使用建设工业备案产品和节能认定产品,大力查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伪造质量施工资料等行为。要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鼓励预拌砂浆使用,减少建筑行业资源消耗,2016年年底前,城区建筑工程全部使用预拌砂浆,2017年年底前,全市建筑工程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四)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全面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吸收前期物业公司或业主代表参与验收,确保所有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开展对分户验收工作的比对性复核,比例不低于10%,对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对规划执行、竣工验收、物业承验、地下管网等设施配套进行审查,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五)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鼓励工程质量创优,由建设单位按约定对获得优质工程等次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补偿奖励。建筑工程创“柳泉杯”、市工程质量“十佳工程”或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示范工程;“泰山杯”或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示范工程;“鲁班奖”或“国优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可根据合同约定分别按结算价的2%、2.5%、3%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分别按建安总造价的1%、2%、3%退还。
(六)注重使用维护管理。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合理延长使用寿命。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发单位在保修期内对物业承担保修责任。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经房管部门确认,业主可以自行委托维修,产生费用按市有关物业质量保修金使用规定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支付。
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房屋装修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前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和管线设施。因装修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房屋装修人、施工方要承担赔偿等相应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督导物业服务履职到位。无物业服务的要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申报,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建立建筑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既有建筑临近设计年限前,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可靠性检测鉴定。设计单位依法申请放弃或被撤销资质的,其设计成果移交城建档案管理单位并履行告知义务,设计成果未移交的,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健全完善市场诚信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继续完善全市建设类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适时与省统一的建设市场诚信平台对接,实现省、市、县(区)三级互联互通,全面覆盖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市场主体,实现信息化系统监管、分析、统计功能。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办法,动态记录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建立金融信贷、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各区县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严惩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失职渎职行为,确保信用信息准确性。区县政府及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金融、消防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建材等不良行为曝光机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公众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合法合理的举报必须及时给予答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形式,定期公布建筑工程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及时通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查处情况,对质量安全问题多、投诉举报频发的工程项目和参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技术骨干工人数量应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工程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要持证上岗,鼓励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建筑劳务企业。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政府、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开展对企业管理层、项目管理层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最大限度的消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
全面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健全和完善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工程造价师等执业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章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需注册执业师确认的程序、资料未经确认的,一律无效。针对失信主体,按照失信轻重情况对其从业任职资格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五、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发展、重点推进的工作思路,支持集研发、生产、物流、服务、施工于一体的建筑产业工业化基地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2015年,各区县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要率先应用,提倡采用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将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及综合验收阶段重点把关。要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监管,加大生产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切实保障安全、抗震、保温、节能、耐用等性能。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扶持措施和办法,鼓励企业、社会科研团体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和相关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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