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原煤散烧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5〕9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5-725198
统一编号
ZBCR-2015-0020025
成文日期
2015-10-13
发文日期
2015-10-1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禁止原煤散烧推广洁净型煤和
兰炭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5〕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全市散煤燃烧排放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淄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全面推广洁净型煤、兰炭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的重大意义
目前,全市每年民用散煤用量约200万吨,且多为高硫、高灰、低热值的劣质煤炭,直接燃烧,低空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危害极大。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的使用是散煤治理方面的有效做法,在京津冀等地区已有成功经验并取得显著成效。洁净型煤是以低硫、低灰、高热值的优质无烟煤为主要原料,加入固硫、黏合、助燃等有机添加剂加工而成的煤制品,具有清洁环保、燃烧高效、使用简单等特点。兰炭又称半焦,是无黏性或弱黏性的高挥发分烟煤在中低温条件下干馏热解得到的较低挥发分固体炭质产品,具有低灰、低硫、低磷、低铝、高固定炭比、高活化性和高比电阻率的特性,直燃直排情况下即可达标排放。加快推进洁净型煤、兰炭替代散煤,既是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对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加快生态淄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在中心城区及周边重点区域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区域为张店区、高新区和淄川区双杨镇、桓台县果里镇。试点范围内未实现集中供暖的居民取暖用煤,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以及饭店、宾馆、旅店、洗浴、烧烤等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的日常用煤,全部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兰炭替代散煤。为调动居民、单位使用洁净型煤或兰炭的积极性,相关区县政府可根据财政能力适当予以补贴;对已购冬季取暖用煤的居民、单位,相关区县要用同等吨位的洁净型煤或兰炭予以置换,并将置换的散煤送往当地电厂进行技术处理,达到清洁燃煤标准后作为工业用煤。
未纳入试点的区县也要积极开展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兰炭工作。2015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要率先带头使用洁净型煤、兰炭。2016年,全市范围禁止原煤散烧,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兰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禁烧散煤,推广洁净型煤、兰炭,既是一项环保工程,又是一项民生工程,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调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试点区县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理,设立网格督查员,扎实开展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为全市范围推广洁净型煤、兰炭发挥好引导示范作用。
(二)加强执法检查。充分发挥空气异味综合整治指挥部、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作用,严格督查试点区县和未试点区县先行使用单位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煤炭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经销、使用超标煤炭的行为,对经销、使用超标煤炭的企业依法处罚,并约谈其负责人。
(三)加强宣传引导。目前,社会和百姓对洁净型煤、兰炭的认知程度低,推广使用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宣传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兰炭的职责,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手机等多种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播放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止原煤散烧,推广洁净型煤、兰炭的使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3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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