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9〕4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9-730343
统一编号
ZBCR-2020-0020020
成文日期
2009-06-17
发文日期
2009-06-20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有效性
失效
有效性说明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淄政字〔2020〕103号),此文件有效性延至2021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
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
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现就提高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低保补助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计划生育家庭低保待遇的重要性
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使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目前,我市农村低保对象中属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的近万人,按照农村低保实行差额救助、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这部分人员提高补助水平,能够有效调动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对于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提高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低保补助水平的具体措施
(一)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7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35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对低保对象中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在享受目前低保补助的基础上,再按高出全市平均补助水平20%的标准(每人每月10元)进行补助,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2008年比例(市级对区县补助标准占全市平均补助水平48元的比例)负担。对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市财政补助8%;对博山区、淄川区、周村区,市财政补助19%;对高青县、沂源县,市财政补助23%。市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区县、高新区负担。
(三)低保补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级设立专账和补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发放。补助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工作落实
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整体推进,确保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每年10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农村低保人员名单,人口计生部门从低保人员名单中审核确认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人员,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资金预算。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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