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涉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4〕3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4-5103627
统一编号
ZBCR-2014-0020033
成文日期
2014-10-20
发文日期
2014-10-2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淄博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涉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淄发〔2013〕1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和降低审批收费的意见》(淄政发〔2013〕27号)等文件要求,经各行政审批部门(单位)自查上报,市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淄博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涉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是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1号)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的,其中涉及的收费文件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二、该《目录》将随着我市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及时调整。今后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新增前置服务项目凡涉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及时通报市物价局,列入《目录》后方可执行。
三、《目录》中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涉及的经营服务事项应当坚持自愿原则,由行政审批申请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单位)不得指定。
四、《目录》中所列收费项目依托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五、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的公示墙、公示栏以及本单位服务窗口的服务指南、明白纸等形式,向社会公示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涉及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申报材料。各经营单位也应在其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六、各级监察、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从严处理。
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涉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将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适时进行公布。
八、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目录》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行政审批事项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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