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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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不设一般控制区。核心控制区范围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重点控制区范围为各区县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二、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时限达到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三、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四、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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