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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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3〕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5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6日,登记号为ZBCR-2023-002000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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