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24〕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4-5461168
统一编号
ZBCR—2024—0020003
成文日期
2024-06-21
发文日期
2024-06-2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ZBCR—2024—002000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全市范围内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中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石油、天然气、工业等管道线缆和地下综合管廊以及相关附属设施。本通知中所指需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房屋建筑、交通、水利、人防、地下综合体、园林景观等各类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以及涉及开挖、钻探、爆破、桩基施工等活动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开工前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在开工准备阶段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建设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并组织现场详查,形成现状资料,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依据。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毗邻地下管线相互关系、安全防护等事项进行会商、会签。
(二)实行建设工程情况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开工前应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应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提报工程信息、施工方案、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现场详查资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未提交资料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实施作业。办理施工许可或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绿地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建设工程信息共享。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报材料后,根据工程情况编制《建设工程信息表》(见附件),并推送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所属镇(街道)。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公示牌,标明工程概况、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情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姓名以及工程施工备案登记编号等。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城市管理、信息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手续、施工方案等,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情况的监督抽查力度,督促落实管线安全保护责任。镇(街道)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巡查。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及损坏市政管线的,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工作要求
(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46号),按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增强忧患意识、底线思维,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风险漏洞,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六)切实落实应急保障要求。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施工期间一旦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立即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并立即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管线权属单位在发现或接到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等收到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七)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不符合条件擅自施工、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盲目抢赶工期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置;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采取警示通报、挂牌督办、企业约谈和信用扣分等有效措施。发现重大风险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参建各方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移交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信息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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