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ZBCR-2024-0020006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征收标准为60元/平方米。

二、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严格收支预算编制,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本通知印发之前,上述建设项目中已按照淄政办发〔2023〕7号文件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本通知标准多退少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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