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25〕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5-5509413
统一编号
ZBCR—2025—0020005
成文日期
2025-03-06
发文日期
2025-03-0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ZBCR—2025—0020005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为加强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控制,减少城市噪声污染,有效改善我市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现状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依据《淄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为市辖区的钟楼街道、永安街道等23个街道和房镇镇、傅家镇等13个镇,以及齐陵街道、山头街道、罗村镇、域城镇、金山镇、齐都镇的部分村庄和敬仲镇与凤凰镇连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二、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二)标准规范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9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三)其他文件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淄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区划类型及执行标准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如表1所示。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注:“昼间”指当日6︰00至22︰00时段,“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时段
四、区划概况
(一)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此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涉及的中心城区面积为1223.01平方千米,扣除中心城区内山体、水体等不划分功能区类型的区域,划分1、2、3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为1175.57平方千米,共计95块。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20块,面积228.21平方千米;2类声环境功能区44块,面积702.78平方千米;3类声环境功能区31块,面积244.58平方千米。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执行4a类标准的交通干线239条,其中:高速公路4条,一级公路及二级公路16条,城市快速路6条,城市主干路164条,城市次干路49条;执行4b类标准的铁路干线8条,铁路场站1个。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将交通干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①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米;
②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米;
③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米。
(2)若临街建筑低于三层,将交通干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余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将交通干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部分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交通干线边界的确定
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以轨道交通用地范围为边界,内河航道以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为边界。
铁路以铁路边界(即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为边界。
(三)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管理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环境管理的需要,中心城区以外的乡村区域执行以下声环境质量要求。
1.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与工业企业相邻的村庄,在企业厂界200米范围内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区域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将交通干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将交通干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4.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位于村庄内的工业企业及厂界50米范围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区域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其他说明
(一)我市工业区范围内的生活小区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二)我市有关机场建成前,应执行所在区划单元对应声环境质量标准。机场建成后,机场周围区域内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产生的噪声,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适用区域限值;无飞机通过时段,应执行所在区划单元对应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已批复的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当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交通干线两侧及时调整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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