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由于出现持续不利气象条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天气除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人为本,强化减排;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三、组织体系

(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会商研判,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向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发布、解除报告的审批;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是: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督导检查;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经报请指挥长同意,对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等级预警发布(解除)报告签发;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四、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会商

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随时对气象状况进行观测和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随时通过生态环境、气象会商视频交流平台,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7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任何一方预测到未来1—7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都应及时发起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会商邀请。经会商,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立即将会商结果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期间每周至少会商一次,应急期间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三)预警发布

经会商达到应急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发布预警级别和权限,报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发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橙色、黄色预警经报请指挥长同意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应急预警的启动由市政府发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并于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原则上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若未能提前预测并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臭氧超标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的解除由市政府发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等级的调整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五)预警区域联动

当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内或省内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提示信息。接到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省预警时,我市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或提示性信息时,经专家研判,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预警等级,按照我市实际情况4小时之内发布预警信息;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预警等级时,按照接到的预警等级4小时之内无条件发布预警信息。

(六)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网站在应急预警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交通诱导屏、出租车广告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滚动发布提示信息。

3.各级广播电台,在预警期间播报或插播相关信息。

4.各级电视台、淄博广电网络公司等,在预警期间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

5.联通、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行商手机短信,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市政府应急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一次性)。

6.淄博日报、淄博晚报以及市内各级报纸,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7.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域周边主要道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交通标志,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8.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预警信息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见附件3)。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特征值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更为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三)响应措施

1.科学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及时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充分利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各区县要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一并纳入清单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干洗店、汽修厂、餐饮店等涉民生的生活源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禁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产企业恢复生产、禁止点炉点火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评定分级,实行差异化管控。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其中,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重污染应急期间实行“一事一议”,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急减排措施。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要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Ⅲ级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其中,煤电机组(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电厂除外)在应急期间每日SO2、NOx排放量之和减排8%,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可采取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

(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其中,煤电机组(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电厂除外)在应急期间每日SO2、NOx排放量之和减排8%,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I级响应措施。I级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在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其中,煤电机组(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电厂除外)在应急期间每日SO2、NOx排放量之和减排8%,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

(四)响应终止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解除指令或专家研判会商结果,及时解除预警。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然终止。

六、总结评估

(一)信息报送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区县政府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二)台账管理

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文本、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总结等。

(三)总结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政府,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七、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区县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区县政府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应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中足额安排。

(三)物资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各区县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市级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各企业、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政府成立督导检查组,负责对本辖区落实应急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九)纪律保障。应急预案一经启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迅速执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符合移送条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三)预案演练。各区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一般情况下,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备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所在区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五)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2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19〕69号)同时废止。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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