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20〕5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0-5031125
成文日期
2020-05-18
发文日期
2020-05-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
(2020-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办等9部门《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省生态环境厅等4部门《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鲁环发〔2019〕131号)、《全市城乡环境大整治精细管理大提升总体方案》要求,统筹农村旱厕改造,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加快建设“生态、洁净、整齐、美丽”淄博乡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应治尽治、利用为先,就地就近、生态循环,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发动农户、效果长远”的总体思路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解决农村黑臭水体、污水横流和乱排乱放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由政府主导,采取市级“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区县“统筹规划、资金整合”、镇办“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村民“投工投劳、自觉参与”、第三方社会机构“资本合作、专业服务”方式建立治理建设、运维监管、资金保障体系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推行第三方运维模式。有条件的区县,先行先试建立农村生活污水监管“数字化”智能监控平台,推动运维监管一体化。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充分考虑村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环境消纳能力、农村旱厕改造等实际情况,根据生活污水回用途径和排放去向,科学确定、灵活采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单村联村建设集中收集处理设施、集中收集生态处理、分散处理就地利用、单户联户建设小型治理设施、分散收集集中拉运处理等治理模式。条件较好的地区加快推进,脱贫攻坚任务重的镇村能做则做、需缓则缓,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坚持突出重点、梯次推进。优先治理位于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范围内,位于“十百千”工程、美丽乡村、美丽村居、旅游特色村、新型农村社区、连片治理区等试点示范区范围内,镇驻地和中心村等人口密集区范围内的行政村。先易后难、以点带片、连片成面,通过典型示范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带动全域治理、全域提升。
——坚持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污水农田灌溉回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衔接。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对全市2560个行政村(包括新型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行政村,不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
(二)治理内容:对农村居民生活和经营农家乐产生的污水进行治理。包括冲厕产生的黑水和厨房、洗衣、洗浴等产生的灰水,以及散养家庭畜禽等活动产生的污水。
四、目标任务
第一阶段(2020年):全市33.3%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其中,位于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位于饮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的行政村全部完成治理任务;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内、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位于“十百千”工程等试点示范区范围内5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治理任务;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放情况基本消除,运维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巩固提升2018年以前已治理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达到《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要求》(鲁环函〔2019〕369号)的治理标准。
第二阶段(2021年-2022年):全市5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其中,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内、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位于“十百千”工程等试点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村全部完成治理任务,运维管护机制建立健全。
第三阶段(2023年-2025年):全市9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护机制健全完善。
五、重点工作
(一)科学调整县域实施方案
各区县政府在全面摸清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利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对已经编制完成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调整,统筹衔接《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上位规划(市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专项规划(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农村厕所革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城镇排水规划等)、功能区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合理确定治理任务目标、治理模式工艺、资金运维保障等,提高县域实施方案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县域实施方案原则上每年一调整,并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落实〕
(二)分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各区县政府优先对位于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范围内,位于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美丽村居省级试点、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示范区(淄川区)、美丽乡村、旅游特色村等试点示范区范围内,镇驻地和中心村等人口密集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各区县政府落实)
(三)分类合理选择治理方式
各区县政府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1.人口较为集中,能够产生污水径流的,位于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单村或联村采用收集处理方式。
(1)纳管处理方式。对具备纳管条件、居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优先考虑就近接管至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近郊的农村延伸。
(2)建设污水处理站方式。对离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较远、人口密集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行政村,可单村或联村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终端。
(3)生态处理方式。对村庄周边具备闲置坑塘、沟渠等自然条件的,可采用单村或联村建设人工湿地、稳定塘等进行生态处理。
2.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不能产生污水径流的村庄可采用分散处理就地利用方式。该方式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厕所改造已经完成或进行防渗处理,厕所粪污能够实现收集后处理或综合利用。二是村庄内房前屋后有小花园、小果园、小菜园等,能够实现灰水就地综合利用。三是区县制定专门的定期巡查制度,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镇村分别成立专门的巡查队伍,形成现场巡查记录,制定禁止生活污水乱泼乱倒的村规民约。推广陶瓷平板膜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建设过滤池通过陶瓷膜过滤灰水,论证灰水就地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可行性。
3.其他分散处理方式。一是单户联户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不同工艺的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或不同工艺组合方式,如一体化净化槽、一体化净化槽+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终端。二是分散收集集中拉运至处理处置设施,可分区域建设蓄水池,定期将污水就近拉运或利用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镇办应建立专业化拉运队伍,拉运车辆密闭性应满足拉运要求,并定期进行试水试验防止泄漏,每次拉运去向应记录备案。区县和镇办每月分别至少抽查30%的运维车辆,对存在不满足运输要求、去向不明或恶意倾倒的,应记录备案并及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区县政府落实)
(四)与农村旱厕改造“4+N”任务有效衔接
各区县政府将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160号文件健全完善农村改厕规范升级和后续管护长效机制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85号)中的“4+N”模式治理任务衔接一致。
对城镇近郊集体经济强的53个行政村实现厕所粪污纳管处理,对28个农业“新六产”发展较好、发展旅游的行政村和104个有一定集体收入、对粪肥需求不大的行政村通过建设污水处理站处理厕所粪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各区县政府落实)
(五)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循环利用
各区县政府探索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一体设计,在确保农业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鼓励采用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对农田沟渠、塘堰等灌排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通过农田林草灌溉、景观补水等方式就近回用农村生活污水;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回用;畅通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渠道,采用建设粪污堆肥设施、建设发酵池、拉运至污水处理厂站处理、拉运至集中式资源化利用设施等方式,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落实)
(六)严格执行综合利用和排放标准
鼓励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要求;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要求;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要求;用于杂用水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水水质》(GB/T18920)要求。
污水经处理后确需排放的,应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区划,达到《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有关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落实)
(七)建立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等长效监管机制
1.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要充分借鉴旱厕改造后续管护和农村垃圾处理处置经验,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和管护长效机制。建立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镇办为管理主体、村委会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体系,切实落实运维保障资金。对于通过预处理后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设施,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对于集中建设的规模较大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运用市场机制,以区县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有条件的区县推行建设运行一体化模式;对于分散建设的规模较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村级责任主体作用,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政府扶持、村级自筹和社会支持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市生态环境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纳入全市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
2.建立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日常环境监测机制。加强排放水质监督性监测,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纳入全市和各区县年度监督性监测方案,每半年监测1次。加强排放水质自行监测,运维单位(镇办或者第三方)应按以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户用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于日处理能力不足30吨的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对于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于日处理能力20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时检测进出水水量和水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落实)
(八)严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质量和验收程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坚持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减少后续管护费用的原则,按照住建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2019)要求,严格工程设计,严把材料质量,严控安全监管,采取地方政府主管、第三方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加强施工监管、档案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有保证、建设安全有保障、设施管护有长效。
对于完成治理任务的行政村,按照《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要求》(鲁环函〔2019〕369号)及填表说明要求,由所在镇办申请,区县政府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每月进行一次集中验收。建立“一村一档”,填写《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表》,以区县为单位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组成市级复核组,不定期对所有已经完成区县治理验收的行政村现场复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区县政府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要求,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来抓。各区县政府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厘清部门职责,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保障、推进实施等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理顺工作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强化调度、督导、验收、通报、考核,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落地、落细、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各区县政府落实)
(二)加大资金保障。市财政统筹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在会同市财政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分配资金时,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倾斜力度。各区县政府应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整合乡村振兴样板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整治、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等重点工作资金,大力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要拓宽资金来源,策划打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积极争取上级农村、水污染治理和乡镇污水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区县政府落实)
(三)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连片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区”行动、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级美丽村居试点建设、“美在家庭”创建、爱国卫生县城创建、农村厕所革命等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大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宣传。发挥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发动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善村规民约,倡导节约用水,引导农民群众形成良好用水习惯,从源头上杜绝农村生活污水乱泼乱倒、污水横流的现象。(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淄博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配合,各区县政府落实)
(四)规范管理制度。各区县政府要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建设管理、运维管理考核、定期监测、网格化监管、巡查抽查、资金保障、社会化参与、宣传教育等配套制度,研究出台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合法合理简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招投标等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落实)
(五)强化调度考核。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按序时推进,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会战考核,对各区县工作进展实行“每月一调度、每月一通报、每月一评估”。对治理进度滞后、逾期未完成治理目标任务的区县、镇办、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严重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区县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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