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17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9〕107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0-5031904
成文日期
2019-12-31
发文日期
2020-01-0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17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求,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为目标,通过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上下功夫,全面清查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供地率,健全用地供应方式,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我市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持续保障能力。
二、工作任务
通过消化存量、严控增量,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处置工作取得实效,完成省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自2019年起,全市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0.7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市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2019年年底,将全市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三、工作方法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
1.实现批而未供土地精准化管理。各区县要通过历年建设用地审批数据和历年供地数据的叠加分析,提取批而未供地块图斑,并叠加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相关信息,实现批而未供土地精准化管理。准确掌握每宗批而未供土地的面积、坐落、基础设施及周边环境等信息,为政府招商引资和促进项目落地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
2.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市、区县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3.根据调整利用政策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各区县政府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工作意见》(鲁国土资规〔2018〕5号),做好调整利用工作。
4.依法依规处置未供即用土地。对于项目用地未供即用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边角地,经市、区县政府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部门。
(二)闲置土地处置
1.强化部门协调,处理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对可以利用的闲置土地,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规划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开工障碍,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短期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对因政府调整规划或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动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以协议出让方式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2.依法依规,处理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坚持“以用为先”,通过采取约谈、信用惩戒等行政、经济、法律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过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难以实施的,由当地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必要时商司法机关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联合处置。
3.加强政府主导,积极推动“涉法涉诉”和“涉押涉访”闲置土地处置。对因司法查封导致无法开工建设的,政府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协调理顺闲置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可利用政府平台公司“搭桥”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对部分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平台公司具体实施,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形成的闲置土地,应商金融机构依法按照市场化原则置换抵押物,或先行处置闲置土地后统筹偿还贷款,切实落实国家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有关要求。对因群众信访等原因无法开工建设的,当地政府应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妥善化解矛盾,尽快促成项目开工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精准征地供地。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投资促进等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加强对拟用地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资金落实、环境影响、规划符合性、用地标准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对拟投资建设单位的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新建项目的质量。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招商责任追究和项目达产优惠政策兑现机制,确保拟用地项目按时开工建设,提高项目供地率。把好用地项目选址关,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条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拟用地项目不予通过选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拟出让土地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未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出让手续,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的建设用地减缓供应。
(二)实行“双合同”管理。各区县要结合“标准地”等供地方式改革,推行项目“双合同”监管机制。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时,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管委会)、镇政府与受让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三)实施动态管理。各区县要对批而未供地块逐一核查,查清批准时间、位置、权属、面积、是否实施征地、利用现状以及未供原因等情况;逐宗查明闲置土地供应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原因等情况。建立完善包含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动态管理。
(四)实行定期督导制度。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投资促进等部门职责,共同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列入自然资源督察事项,加强对各区县的督导检查,定期对各区县盘活处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将反映强烈、应收未收、久拖不决的闲置土地问题列为重点案件,逐宗挂牌督办。市政府将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区县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五)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实施增存挂钩机制,每年明确各区县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对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区县,在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予以新增计划指标奖励;对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相应核减新增计划指标。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处置任务、前5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区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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